【前言】
公司為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並使員工有所需循,多訂有工作規則或相關管理辦法,前次於「工作規則為勞資雙方工作中的重要依循,應注意的重點為何?」一文就「(1)工作規則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備且公開揭示便一定有效、(2)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員工是否就可以為所欲為」二主題進行評析。
除了前述核備與否爭議外,因應社會變遷及經營管理,公司會有修正內部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的需要,在管理辦法變更的時候,常發生一部份員工因變更受益會贊成、另有一部分員工的權益受影響而反對;故實務上公司如認為有經營的必要需修正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但有員工不同意時應如何處理,常會衍生爭議也為本次探討的問題。
【案例一】管理辦法不利的變更,是否可拘束反對的員工?
[模擬情境]
為了要激勵員工A積極達到業績目標,甲公司提出了業績獎勵計畫,依照雙方簽訂的條件,載明只要業績達到目標,便能享有季獎金新台幣10萬元,員工A為了爭取獎金態度積極、績效良好,在業績達標下順利取得10萬元季業績獎金。
甲公司後來片面修訂業績獎勵計畫,將績效獎金發放的條件改與公司財務表現連動,員工A發現依修改後的計算公式,在業績達到目標時,季獎金只剩下5萬元;員工A領取到季獎金後,發現金額只剩下原本的一半,要求公司補發季獎金差額。
[雙方主張]
員工主張 | 公司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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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經他的同意片面修改業績獎勵計畫,修改後的計畫與原本議定內容不同,更對他造成不利影響,要求補發業績獎金差額。 | 季獎金發放標準與財務表現連動,屬於恩惠性給予,另原本的獎勵計畫中另有一份備忘錄,載明「公司有權隨時變更」,員工A無權要求補發。 |
【評析】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不利變更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雇主應舉證變更具合理性及必要性,例外始可拘束反對之勞工。
為保護員工利益及兼顧企業經營管理必要,公司單方不利益變更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勞工,但如公司所做的不利益變更具有合理性時,例外地亦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本件甲公司無法提出員工A簽署「公司有權隨時變更業績獎勵計畫備忘錄」的證明,另依公司營運狀況也沒有惡化到非調整獎勵辦法不可的程度,且修改後的獎勵辦法讓員工A減少一半的獎金,幅度大且沒有其他補償措施,比較欠缺變更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應該補發季業績獎金差額。
(評析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案例二】管理辦法變更如具合理及必要性,是否需全體員工同意才有效?
[模擬情境]
甲公司另訂有紅利辦法,依照原本的規定,公司達到營運目標時,會視情況提撥一部份盈餘當作紅利獎金,依過往情況每位員工約可獲得相當於1個月薪資的紅利獎金。
隨著同業競爭日益激烈,為了能增加公司競爭力,甲公司修改了紅利辦法相關規定,依修改後的辦法,當年度考績為優者可領取相當於1.5個月薪資的紅利獎金,考績為丙者只能領取相當於0.8個月薪資的紅利獎金,整體來說,修訂後紅利總金額則會高於過往年度,希望激勵員工有更好表現。
員工A後來因為績效表現差且配合度不佳,數年度表現為全公司最末位,考績被評定為丙,依修改的辦法紅利獎金為0.8個月,員工A認為權益受損,主張公司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短發紅利獎金。
[雙方主張]
員工主張 | 公司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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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紅利辦法沒有經過他的個人同意就片面變更並不合法,且對其個人造成不利影響,要求公司補發差額。 | 紅利不是法定工資,且修改後總獎金也沒有減少,另公司是為了加強競爭力而調整,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屬於合法的變更。 |
【評析】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變更如果具合理性及必要性,不一定需要經勞工個人同意才有效,但公司應該就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相關證明,而非隨時可恣意修正。
公司為因應經營環境的變化,如果對於管理辦法作合理性的變更,而變更後未違反法令規定且可符合多數員工利益,同時也滿足企業經營必要時,為兼顧經營的必要性及員工勞動條件的統一,原則上不一定需要每位員工個人的同意才有效。
但公司應該就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相關證明,例如本案例中,甲公司的考績並無偏頗情形,變更後紅利獎金發放總額也未減少,而是將過往一律獎勵的齊頭式平等,在立足點之機會平等下將獎金充分利用,拉大評核等級之獎勵差距,以激勵有更好的表現,使公司永續經營,綜合核發總金額未變及修正內容來看,甲公司紅利辦法的變更應有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故員工A應遵守修改後的紅利辦法。
(評析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60號。)
【小結】
企業為因應經營及管理環境變化,有修訂管理辦法及工作規則之需要,從前述判決來看:
一、公司應注意的重點:
(一)公司內部管理辦法不應牴觸或違反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及法令規定,另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為公司片面訂定,為保障員工權益,如有不利的變更原則上需要得到員工的同意,而非公司可隨時恣意修改後,便要求員工遵守,且如無合理性及必要性即降低勞動條件,恐有違法即受裁罰之虞,對員工照顧亦未臻周延。
(二)如確實因應經營環境改變及增加競爭力,實務上有變更工作規則或管理辦法的需求,公司應詳加檢視變更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另因變更後可能影響人員既有權益,應妥向員工說明為宜。
二、員工應注意的重點:
(一)公司的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變更如果具合理性及必要性,不一定需要經勞工個人同意才有效,所以不宜看到有不利益時即一昧認定公司違法;另如前所述,公司確應妥為說明,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二)另實務上有部分公司片面修正管理辦法且無前述所提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故員工有疑義時可洽公司瞭解,公司也應避免類似降低勞動條件情形以避免有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