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至,每到這時節經常被拿出來討論的勞資議題當屬「特休假」了。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定:「有薪休假之最低服務年限資格不得超過6個月」,因此2016年的新修法也把特別休假的門檻降低,只要工作滿6個月,就可以有3天的特別休假。而我國也是符合上述公約制定出來的。總之,特別休假制度是為了幫助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進而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工的休息權。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在特休方面,我國主要可分成「週年制」及「非週年制」兩大類來計算特休。在工作年資計算上要特別留意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首先,週年制的計算方式是以到職日為起始做計算。依據勞動部的範例可以參考:
範例(一):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6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8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給予3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107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108年1月31日)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甲勞工如107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縱若勞工於107年12月31日離職,第1年7天特別休假之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範例(二):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
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應於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應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接著,非週年制計算比較多元,可分成以下幾種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曆年制:
曆年制顧名思義就是以一般曆法做為計算基準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來計算。假設該勞工採用曆年制計算特休假,於2017年7月1日到職,到2018年1 月1日即到職滿6個月,與周年制一樣有3天特別休假,不同的地方在於從2018年1月1日到6月30日間,因為到職滿1年會有7天休假,但到2018年7月1日才會正式滿一年,因此僅得享有一半(即3.5天)的假期。等到滿一年後,就可以再享有剩下的3.5天,整體來說天數並未增加或減少。
(二)會計年度:
通常是會計事務所等事業單位才會使用的計算基準,其計算方式與曆年制相同,依照年資分段予以特別休假,而不同的地方則在於放假的區間。
(三)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
本次的修法特別新增的「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計算方式也和曆年制相同,只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計算週期。
(四)學年制:
為教育事業單位使用之基準,計算方式也和曆年制相同,按照年資分段給予休假。總的來說,與週年制比較起來,其計算較為彈性,同時也更為複雜。
【補充:特休日數計算】
承上補充,要採用哪種算法,可依照勞資雙方協定。目前勞動部針對這兩類特休假放假方式,都有提供特休日數計算服務,勞資雙方可以參考勞動部所提供的網站來試算之:
(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週年制)網站連結: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非週年制,內含有曆年制、學年度制、自行約定年度制三種)網站連結: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NYear.html 。
上述網站計算特別休假時,只要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便可估算出日數。不論是雇主還是求職者,都可直接輸入到職相關資訊,便可試算出應給予特休假之天數,雇主不用再被特休這件事所煩惱,而求勞工也可以清楚自己還剩下幾天特休,不用害怕權益被吃掉了。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及同法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同法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再者,至於勞工沒有休完的特休,應該如何處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也就是說當特休因年度結束或勞工離職尚未休完時,雇主須在30天內結算未休特休假天數轉發薪資給員工。若未依規定時間折現,就是違反特休相關勞基法規定,主管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