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之雇主刑責

翻開《勞基法》其中有幾條法規明確訂定雇主刑責,能將逼迫員工勞動的惡老闆關入大牢,只是長期以來極少動用。國家權力為貫徹勞動法規範,可透過各式法律介入勞動關係,例如達成給付行政等各種制度之訂定,或為貫徹行政規範目的而採取各種行政罰或秩序罰,其中最嚴重的乃是刑罰規定。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勞基法所設罰則部分大部分罰則處以行政法的罰鍰,但為保護勞動者對於侵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仍保留部分刑罰規定,其中有關刑罰的法條可以整理出如下:

勞基法第七十五條

勞基法75第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乃是處罰違反勞基法第5條規定(強制勞工勞動罪):「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立法本旨在於防止雇主利用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所謂雇主係指勞基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謂勞工規定在勞基法第2條第1款:「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本條所規範的乃是嚴重侵害勞動者人身自由而尚未達到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之程度者,且本罪為身分犯也就是只有「雇主」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屬於最典型的保護勞動者的刑法規定。凡雇主如有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即成立本罪,至於該事業單位是公營或民營,已否辦理工廠登記或設立登記,均非所問。

勞基法第七十六條

勞基法第76規定:「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主要處罰的乃是違反勞基法第6條規定(介入契約抽取利益罪):「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謂「介入」,諸如立於僱主、勞工兩方之間,或為報告訂定勞動契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或為訂約之見證,或為代領轉交工資等均是。所謂勞動契約,為勞基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非專指民法第482條所規定之僱傭契約。所謂不法利益,指其利益之取得違反法令所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而言,「利益」云者,應解為包括現實之財物在內。本條立法目的乃在於「為防止中間剝削行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本條顯然亦為保護勞動者而設,且非僅止於勞工的人身自由、身體與健康等勞動要素,尚且及至財產,算是勞動基準法中較為特別刑罰規定。

勞基法第七十七條

勞基法第7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乃係為確保勞工之生命健康及落實童工、女工及技術生等之特別保護目的而制定,因而針對違反下列各項規定者處以刑罰。上述法條分別為:

  1. 勞動基準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使病體勞工強制工作罪)。
  2. 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罪)。
  3. 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惟本條但書另有規定:「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罪)。
  4. 勞動基準法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使童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工作罪)。
  5. 勞動基準法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使童工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罪)。
  6.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使病體女工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罪) 。
  7.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1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惟本條但書另有規定:「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罪)。本條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如有雇主有此類型行為者,不問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均屬犯罪行為。

依據國外經驗,先進國家為保護整體國民生產力,《刑法》屬於必要措施例如:美國處一萬美元與拘禁,德國處一年以下刑罰,而南韓勞基法對違法超時工作,則可處兩年徒刑或一千萬韓元罰鍰,至於日本勞基法,也針對違法超時工作,訂有六個月徒刑或三十萬日圓的罰鍰。最近有民眾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連署,建議「勞基法應刑罰化且大幅提高行政罰鍰」,日前通過檢核後也獲得超過5000人附議,主責機關將須在今年2月26日前回應。一例一休制度上路後,後續的勞檢也會隨之而來,擔心觸法而受罰的企業可要做好準備。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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