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週休二日版 你選哪一個?

傑報顧問林建銘:莫忘初衷,共創勞資雙贏是最好的版本

「一例一休」、「週休二例」工時修正案炒的火熱之際,勞動部將於8月1日起開始執行勞工不得連續上7天班的法令,將勞資雙方對於全面週休二日的熱戰又向上推升不少。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資深顧問林建銘表示,姑且不論勞方、資方提出的論述點孰是孰非,應回歸基本面以促進勞資雙贏為全盤考量,以達修法的美意。

那麼勞工到底該如何休?雇主到底需要支付多少加班費才算合理?如何規範才能讓勞資雙方都滿意?茲從8月1日起勞動部開始實施禁止勞工連續上7天班的法源談起。

落實勞基法36條,前後兩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並廢除彈性更動解釋令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關於解釋令之廢除,重點在於廢除下列解釋令之第(2)點,讓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落實,但廢除可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之彈性: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75/5/17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

所謂「1日」係指連續24小時而言。資方可依以下原則做適當調整。

  1. 安排例假日以每7日為1週期,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
  2. 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3.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7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上述函文業經勞動部於105/6/29勞動條3字第105013443號令發文廢除:

廢止內政部75年5月17日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並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生效。(105/6/29勞動條3字第105013443號令)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75年5月17日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業經本部於105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443號令廢止,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又今年(105年)1月1日已正式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1週40小時,由於法規規範工時更為明確,企業除應遵守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之規定外,除依法進行變形工時的情形外,在延長工資(加班費)的部分,更要注意,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的部分,皆應給予延長工資。

一例一休與週休二例 怎樣喬才公平?

而為落實全面週休二日,勞動部近日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擬以「一例一休:1例假;1休息日」方式確保週休二日。根據修法版本,未來7天要休息2天,1週有一天為休息日;1天為例假日。若休息日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工資額另給予每小時1又1/3,再繼續工作者另給予每小1又2/3。且休息日工作時間計算方式為工作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且休息日加班時間納入每個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之內。

但在「一例一休」的安排下,雖然提高了加班薪資,但只要資方在休息日徵得勞方同意,就可以要求出勤,且不再另外提供補休,因此部分勞工團體認為「打假球」,建議應該改為兩日都是例假日-即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雇主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必須加倍工資與補假。再則,草案提議將休息日之加班費再加碼,前2小時提供「1+1又1/3」;後6小時則提供「1+1又2/3」工資。期望透由加倍工資爭取勞團同意,但對於資方來說成本的增加又是一個重大的考量。然而,有部分資方亦認為,休息日延長成本增加固然會提高雇主經營成本、降低產業競爭力,但相對於『兩個例假日』沒有加班彈性的選項,起碼,『一例一休』對於生產計畫的影響相對較小、較能接受。

林建銘指出,勞方資方分屬立場截然不同,要達到共識需要一段時間溝通。

勞工們因各自工作性質不同,有人希望有加班費增加收入,有人則希望週休二日;對雇主而言,營收當然重要,但若讓需要加班的企業、想要加班的勞工失去延長工時的彈性,對產業的衝擊更大。當然勞動基準法本就有保障勞工不受雇主強制勞動的權利,對於加班宜鼓勵不宜強迫,也是勞資雙方應基本認知的權利義務。如此看來,「一例一休」新版的修法方向目前看來較能兼顧,即以增加勞工加班費方式,讓雇主不隨意逼迫勞工加班;同時讓想加班的勞工,也可以增加收入。

互信贏得共好 共享勞資雙贏

企業需要人力得以運作,勞工需要薪資得以生活,政府需要提升勞動力得以增強國力。不論「一例一休」還是「週休二例」版本必須慎重面對的應該是『效率』,畢竟勞基法從工廠法沿襲而來的工時精神,早已無法適用現在多元的產業及職業特性,這樣的立法精神在製造業『產出』與『工時』有必然連動的思維較無爭議,但現在許多知識型工作『產出』與『工時』確實並無太大必然關係,加上非典型雇用型態的發展,未來在知識型產業的『效率』與『產出』的評估,才是面對產業轉型的核心問題。

為達到全面週休二日,政府不斷修法力求找到勞資雙贏平衡點,同時,也會與地方政府合作,擴大勞動檢查,增加稽查人員,藉以嚇阻不遵守修改條款的雇主。讓想獲得較多薪資的員工,可以加班獲得薪酬;讓辛苦工作的勞工,可依法休息;讓雇主珍惜員工的勞動力,勞方資方基於互信進而共好,彼此共享雙贏才能讓台灣更進步。

本文作者:傑報顧問部

發佈日期: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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