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學生利用寒暑假或課業空檔安排短期工讀是普遍常見的現象。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勞工同享《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工讀生在計薪方式上是屬於部分工時,是標準的部分工時勞工。因此,工讀生的勞動條件以遵守《勞動基準法》為原則,其他的勞動法規亦同,除非有法定排除,工讀生依法該保障的不會因為其身分而有不一樣的規定。惟聘僱「工讀生」常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發生,本篇就此議題討論之。
二、重點說明
(一)工讀生是勞工
依據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所謂「部分時間工作」是指:1.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1日或1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2.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3.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故工讀生在勞動法的權益與一般勞工沒有太大差別,請雇主特別留意。
(二)常見的違法態樣(整理自勞動部全球資訊網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1])
1.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或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登記必要所載事項,或未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第1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第2項)。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勞動契約終止時經勞工請求,雇主或其代理人仍拒絕發給其服務證明書
《勞動基準法》第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者依同法第80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未達基本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係工讀生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基本工資[2](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22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5.工資未依約定或規定方式給付,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6.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或未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或未保存勞工工資清冊五年
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7.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8.未依規定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9.工資不得預扣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違者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0.工資限期給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1.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2.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3.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4.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5.輪班更換班次未給予勞工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6.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與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且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情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7.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8.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
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承上,惟依據勞動部民國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所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其原因如下: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1 項規定,足以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惟該等勞工之事業單位若已依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全時工作勞工之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無得同予適用,恐影響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勞動部103年11月5 日勞動條3 字第1030028069 號函已經停止適用。)
19.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雇主未給予休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0.雇主未依規定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勞工之特別休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1.雇主未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且無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情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2.未發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特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3.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4.雇主未核給勞工婚假、喪假、公傷、病假或事假等應給之假期或假期內應給付之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5.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工作,未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年齡證明文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6.童工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第1項)。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2項)。違者依同法第77條規定,,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7.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職業病,雇主未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8.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9.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雇主未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或未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違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工讀生勞健保規定
1.健保
(1)從事未逾3個月的短期工作,可以原來身分參加健保
依照現行《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方便民眾不必因為短期工作導致身分變動,使得健保跟著要辦理轉入、轉出的複雜手續。
(2)工讀生的工作期間大於3個月
工讀生打工的工作期間大於3個月,而且每個工作天皆有上班;或是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週工讀的總工時大於 12 小時,雇主都應該自開始僱用之日起為員工辦理投保手續及繳納健保費。
(3) 學生打工之薪資所得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4)持續投保,避免中斷影響權益
在暑假期間打工未逾3個月的同學,要注意您的健保權益,建議您可以選擇維持原來身分繼續投保,以減少在投保單位間轉入、轉出的繁雜手續,並可避免因為轉換手續未銜接而發生中斷投保影響權益的情形。如果是選擇在僱用單位投保,請注意原投保單位與新投保單位銜接加保,以免影響就醫權益。
2.勞工保險[3]
打工族的權益和正職員工一樣,並不會因為你是工讀生而縮水。各投保單位於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公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局特別說明:
- 僱用員工(包含工讀生及部分工時人員)達5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應申報員工參加勞保、就保及職保。
- 雇用員工未達5人的事業單位,應申報員工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申報參加勞保;
- 退休金
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規定者(所謂新制),或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6條規定,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另如服務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也都要為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提醒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及提繳退休金,又如所僱用之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請務必於加保(提繳)申報表或申報系統上勾選或註明「部分工時」,以利正確計收勞(就、職)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特別強調,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並未受強制加保勞保,但仍需要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和提撥6%退休金。若工讀生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工讀生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雇主有沒有幫自己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以隨時掌握個人投保及提繳資料,查詢管道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查閱。
(四)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舉例來說,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當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例如,在通風不充分的室內場所,有中毒可能性;或在未採取安全與防護措施的道路上工作時,應該自行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地區,且僱主不應該以退避為由,而要求解僱或對工讀生或勞工採取不利措施。特別提醒,夏季戶外作業時,採取「多喝水、多休息、要遮陽」預防措施最為重要,提醒雇主應依規定採取降溫、遮陽設施,提供勞工熱適應時間,並透過教育訓練提醒勞工隨時關注身體狀況,建立勞工間的互助關懷機制,彼此互相照應,如有不適情形,才可迅速協助其離開高氣溫環境、設法降低體溫、補充水份,必要時送醫治療,避免造成更大傷害。
三、結論
最後,希望雇主或人資應該會更了解熟悉要怎麼去遵循勞動法規,而工讀生也可以多去注意哪些是應該要有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青年學子打工時,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情事,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勞動權益。
補充: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4]》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5]》。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09/21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8月19日)。
[2]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8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系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3] 整理自勞工保險局網頁。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5973/5975/14478/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8月20日)。
[4]請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網址:https://reurl.cc/V1A1zN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8月16日)。
[5]請參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網址:https://bit.ly/3RW7cLI。(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