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告,民國114年(2025年)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共4天為國定假日,分別為:農曆除夕(民國114年 1月 28日,星期二)、大年初一(民國114年 1月 29日,星期三)、大年初二(民國114年 1月 30日,星期四)及大年初三(民國114年 1月 31日,星期五)若再加上農曆除夕 1月 28日前一日1月27日功能性調整放假[1](於 2月8日星期六補行上班)則會有多日連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今年(民國114年)春節連假出勤及其加班費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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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規
1.《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加給之計算)、第30條第3項(彈性工時)、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與程序)、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第37條(休假)、第38條(特別休假)、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第49條(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限制)、第79條(罰則)、第80-1條(罰則)。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第23-1 條、第24-3 條。
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
4.重要函釋
勞動部於106年3月13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
叄、案例及試算
一、普通工時者(月薪)
- 2025年1月28日(星期二,除夕)至1月31日(星期五,年初三):
性質為勞工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請參照[2]。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勞工出勤8小時,工資給付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因為是應放假日出勤,需加倍發給工資,因此:1,200元 × 2 = 2,400元。 - 1月 25日(星期六)及1月26日(星期日)為週休二日。
- 1月 27日(星期一)為休息日:
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勞工出勤8小時,工資給付試算如下:150元×1 ×2⅓ 小時+150元×1 ×6⅔ 小時=1,901元。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2月8日(星期六)為補班日:
(1)普通工時制勞工:
2月8日(星期六)原本是休息日,但因應春節連假調整為工作日,所以當天出勤的薪資計算方式比照一般工作日。如果沒有經過調移,則2月8日仍為休息日,出勤應按休息日加班費計算。(2)變形工時制勞工:
2月8日(星期六)是否為工作日,需依照公司與勞工約定的工作時間、休息日、例假日為準。A.如2月8日(星期六)為工作日:
當天出勤的薪資計算方式比照一般工作日。
B.如2月8日(星期六)為休息日:
a.前2小時加班費為正常時薪的1又1/3倍。
b.第3到8小時加班費為正常時薪的1又2/3倍。
c.超過8小時加班費直接以12小時的工資計算,最後4小時的加班費為時薪的2又2/3倍。(3)部分工時勞工:
若公司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出勤,部分工時勞工也適用彈性工時規定,2月8日(星期六)的薪資計算方式比照一般工作日。特別強調部分工時勞工也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注意事項:
1.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各假別之日期及工資給付標準,以減少爭議。
2.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綜上所述,特別提醒雇主,即使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仍須注意每 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且勞工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每 8週內至少應有16日的例假加休息日。另外請特別注意,事業單位若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需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有工會者,要經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屬無工會者,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完備後,再調整出勤,而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最後更應將調整後的工時制度公告周知。
二、排班制或變形工時[3]之計算方式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公司行號,因「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故須依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出勤與休假。據此,於2025年 1月的30天內,必須要排入 4 個例假日與4 個休假日。後應再加上1月1日元旦(星期三)、除夕(1月28日)、初一(1月29日)、初二(1月30日)、初三(1月31日)一共5個國定假日(別忘還有1月1日元旦喔)放進班表。
整理重點請人資夥伴注意:
- 國定假日當天未出勤者(休假):
倘若公司未事先調移國定假日,國定假日當天又遇到休息日、例假,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若國定假日當天正好為免出勤日(空班日),則不用補假。 - 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
依法須經勞資協商、待勞工同意後,方可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且調移的日期須明確訂定;若未調移,當天上班仍有雙倍薪水[4]。 - 工作性質為時薪制者
(1)例假日及休息日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 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2)國定假日工資
「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的。假設時薪制勞工的薪水為時薪為190元,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 8 小時,可獲得:190 元 × 8 小時 × 2 倍 = 3,040元。(3)變形工時
此外,由於時薪制「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動準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4)休息日加班費
由於時薪制勞工無法適用變形工時,當工作日達到第六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
三、其他注意事項
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之限制及工資給付:《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5]。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二、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三、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肆、結論及建議
再次提醒,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勞資雙方以透明協商為原則,妥善安排工時與補償機制,以確保合法性並避免爭議。
特別注意:
1.以上案例試算之時薪與月薪皆為假設數據,實際工資計算應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為準,並應符合當時最新之最低工資標準。
2.關於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建議參考勞動部最新公告及解釋令,或諮詢專業人士以獲得更精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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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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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雇主欲將農曆除夕前一日1月27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調移後,1月27日即變為工作日,若於該日出勤,則不屬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依一般工作日出勤方式處理。
[2]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3] 排班制與變形工時的區別: 排班制通常是針對工時較不固定的工作,例如餐飲業、服務業等,雇主會事先排定班表,讓勞工知道何時上班、何時休息。而變形工時則是將正常工時在一定期間內重新分配,例如將一週的工時集中在幾天內完成,以符合某些特殊產業的需求。
[4] 關於「調移」: 調移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必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且應明確訂定調移後的日期。未經協商同意的調移,視同違法。
[5] 關於「補休」: 補休應以小時為單位,且應在期限內休完,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若期限屆滿未休完,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