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元旦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試算原則

一、前言

    民國112年(公元2023年)的元旦連假為民國111年(公元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112年1月1日(星期日)及112年1月2日(星期一)。因民國112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適逢星期日,於1月2日(星期一)補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俗稱:元旦)為應放假之日(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今天就此相關議題討論之。

 

二、2023年元旦連假工資試算

(一)正常工時(月薪)

    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其試算如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

  1.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是休息日,雇主如果需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試算:若勞工的薪水為 36000 元,推算平日時薪為 150 元,2022年12 月 31 日 屬休息日,假如休息日要上班[2],將獲得以下工資:150 元 × 2 小時 × 1又1/3 + 150 元 × 6 小時 × 1又2/3=1901元(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舉例為出勤8小時,所以分成2小時和6小時來說明)。

  1. 2023年1月1日(星期日)元旦遇到「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讓勞工出勤,除了加發一日薪水,還需事後補假[3]。特別提醒,若例假日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試算:若勞工的薪水為 36000元,推算平日時薪為 150 元, 2023年1月1日(星期日)屬例假日,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倘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讓勞工出勤,故除原本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50 元 × 8 小時= 1200元[4]。特別提醒人資夥伴,千萬不要忘記還需事後補假一日!

  1. 2023年1月2日(星期一)是元旦的「補假日」,等同「國定假日」,如果雇主有讓勞工出勤的必要,必須徵求勞工的同意,且應加發一日薪水[5]

試算:若勞工的薪水為 36000 元,推算平日時薪為 150 元,2023年1月2 日性質屬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應獲得兩倍薪水,故除原本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50 元 × 8 小時= 1200 元。

 

(二)如採用排班制或變形工時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行業者,因所處公司並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仍要依照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出勤。

  1. 若1月1日開國紀念日(元旦)當天排定為休假日:公司未事先調移國定假日,元旦當天又遇到休息日、例假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
  2. 若遇到免出勤日(空班日),則不用補假。
  3. 國定假日當天上班:經勞資協商、勞工同意後,可將1月1日開國紀念日的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且調移的日期須明確訂定;若未調移,當天上班仍有雙倍薪水。
  4. 特別提醒,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請參照動部民國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勞動部103年11月5 日勞動條3 字第1030028069 號函已經廢除)
  5. 變形工時試算如下 :
    (1)若勞工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一個月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國定假日補假。
    (2)承上,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出勤時如遇到國定假日,工資應領兩倍。(計算方式:以8小時為例為「時薪 * 8小時 * 2)。(3)事業單位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4)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當天為上班出勤日),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5)提醒人資夥伴勞雇雙方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重點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
    (6)最後,民國112年(2023)勞工全年應有12個法定休假日[6](含1月1日開國紀念日(元旦)),如雇主對勞工的出勤係採正常工時制度(即單日正常工時8小時),則勞工每年至少應有116日不須出勤(即52個例假、52個休息日及12個法定休假日)。

 

三、重點提醒

    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之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是日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若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因112年元旦為星期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補假日由勞資商方議定之,若勞資雙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於112年1月2日(星期一)補休,加上111年12月31日(星期六)即形成三日之連續假期亦無不可[7]。再者,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元旦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或另行議定調移給假。

    綜上所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最後,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8]。特別提醒,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四、結論

    於元旦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均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另外。除元旦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倘若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承上,提醒事業單位,自112年(公元202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系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以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最後,請人資夥伴小心留意,以免觸法。

 

 

補充:法規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第30條規定、第36條規定、第37 條規定、第39條規定及第40條規定。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

(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第5-1條規定。

(四)重要函釋

  1. 勞動部民國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
  2. 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
  3. 行政院民國109年0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4163號函。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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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2]  若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3]  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40條。

[4]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5]  性質為國定假日(休息日)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6]  全年休假天數至少116天如下:排班制企業還是要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每7天應有1天例假日及1天的休息日。故依據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固定休星期六日的行事曆),我們可以算出2023年全年度的總放假日是「117天」,為以下休假日相加:1.例假日、休息日合計共「99天」。2.彈性放假總共「6天」。3.一般勞工明年國定假日共「12天」(包含勞動節1天)。

[7]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8]  勞動部新聞聯絡室(2021年9月30日)。明年元旦,勞雇雙方可透過協商,形成連續假期。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9050/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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