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勞動部新聞公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註1]。這與目前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即使超時也不用付加班費的作法有所不同,人資夥伴必須改變目前的作法,故特此說明討論之。
二、法規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
- 第30(正常工時:每日、每周、每月之工作時數之計算)、雇主依法應備置勞工出勤記錄,否則將被處以罰鍰等行政責任(第30條第5項)、31條(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 第30-1(工作時間變更原則,正常工時之調整:所謂的「變形工時」)、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33條(加班的程序與上限: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 第32-1(延長工時之補修,為及補休應核發工資)第39(假日休息工資照給)。等等…工時作為雇主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及數額之計算依據。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第18條(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第19條(場所不同之工作時間計算)、第20條(雇主之工作時間變更公告周知)、第20-1(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及第21條(勞工出勤情形時間之記載)。
- 第22(延長工時之計算及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條及22-1(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及主管機關認定)。
(三)勞動部重要函釋及其他
-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內政部民國73年11月29日(73)台內勞字第 274334號函)[註2]。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註3]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 - 勞動部公告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施行,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於2019年3月11修正明文規定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並表示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可預見將來勞工值日或值夜的時間將會通通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三、值班期間納工時計算之注意事項[註4]
上述「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係民國74年間訂定,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為行政上之指導。值日(夜)之態樣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於勞動部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惟現階段經綜合考量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單位人力增補需求,酌予適度緩衝期間,因此,於勞動部修正一併訂定落日條款。
承上,考量到勞工在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將「值日、夜班」回歸《勞動基準法》上的「工作時間」範圍。勞動部已於2019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並訂定此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目前年關將近,呼籲事業單位應妥予補充人力,預為因應以免違法。
四、結論及建議
由於現行「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自明年起,勞工值日、夜班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就應給付加班費。根據媒體調查[註5],公營事業、工廠、水電事業單位較常要求勞工值班,明年起,勞工無論值日、夜班,都應該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時就應給付加班費。
最後人資夥伴留意,倘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未給付加班費、輪班間隔不到11小時或是違反7休1等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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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勞動部新聞稿(2021年11月1日)。111年1月1日起,勞工從事值日(夜)一律計入工作時間,超時並應發給加班費。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3191/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5日)。
[註2]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7%89%B9%E5%88%A5%E4%BC%91&cnt=84&now=1&lnabndn=1&recordno=79。(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8日)。
[註3]《勞動基準法》第39條現行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註4]勞動部網頁(2019年3月12日)。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施行,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呼籲事業單位調配人力,妥為因應。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44365/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9日)。
[註5]記者李靚慧(2021年11月02日)。明年起勞工值日、夜班計入工時 超時要發加班費。自由時報。網址: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724128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