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元旦9+2新制說明

一、前言

人資夥伴及勞工朋友請注意,民國110年已到末,即將迎接111年(2022年),除勞動部也發布了9+2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新實施的重大政策或便民措施,非常重要請大家特別留心及注意。

2022年人資相關9+2新制分別為:1. 基本工資調整 。2.調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3.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調整。4.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5.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6.「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7.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8.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9.擴大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10. 試行「年年施訓,每次14天」教育召集訓練。11.防堵新冠肺炎擴放強化接種對象。上述共11類新制,今天特別整理並分別說明如下。

2022勞動部9+2新制

二、相關法規規範

(一) 基本工資調漲

  1.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項)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3項)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3. 《勞動基準法》第80-1條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1項)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第2項)

(二)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1項)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第2項)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第3項)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第4項)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項)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第6項)

(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調整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第1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第2項)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第3項)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第4項)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第5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第6項)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第7項)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8項)

(四)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1項)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第2項)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第3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第4項)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5項)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第1項)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二、自營作業者。三、受委任工作者。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第2項)

(五)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1.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第1項)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第2項)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3項)
  2.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第2項)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第3項)
  3.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第1項)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第2項)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第3項)
  4.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1項)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第2項)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第3項)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第4項)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項)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第6項)

(六)「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1. 《勞動基準法》第30(正常工時:每日、每周、每月之工作時數之計算)、雇主依法應備置勞工出勤記錄,否則將被處以罰鍰等行政責任(第30條第5項)、31條(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2. 《勞動基準法》第30-1(工作時間變更原則,正常工時之調整:所謂的「變形工時」)、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33條(加班的程序與上限: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3. 《勞動基準法》第32-1(延長工時之補修,為及補休應核發工資)第39(假日休息工資照給)。等等…工時作為雇主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及數額之計算依據。
  4.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內政部民國73年11月29日(73)台內勞字第 274334號函)註[1]。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註2]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
  5. 勞動部公告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施行,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於2019年3月11修正明文規定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並表示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可預見將來勞工值日或值夜的時間將會通通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七)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註3]請參照。

(八)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註4]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36條規定,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第1項)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第2項)

(九)擴大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第1項)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第2項)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第1項)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第3項)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第1項)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計算。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仍應達二分之一以上。(第2項)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3項)

(十)試行「年年施訓,每次14天」教育召集訓練

  1. 《兵役法》第44條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第1項)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第2項)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第3項)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第4項)
  2.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3.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86年7月4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屬男性員工因《兵役法》規定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工資照給,即雇主應按原有之薪資標準給付。「關於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一案,檢附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釋。」而國防部上開函釋認為:「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就教育召集請假之假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國防部函釋,視為公假。公假期間之薪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工資照給,即雇主應按原有之薪資標準。

(十一)防堵新冠肺炎擴放強化接種對象

請參閱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整接種 2 劑疫苗之第二階段清單[註5]

三、重要事項說明

  1. 基本工資調漲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實施(公元2022年),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此次調薪為蔡英文總統自2016年上任以來,已連續6年調升基本工資。 依勞動部估計,月薪基本工資調漲後,約有194.28萬名勞工受惠,時薪部分則約有51.11萬名勞工受惠[註6]
  2.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將自111年調整,實績費率亦將於年底通知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每3年精算調整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之平均費率由現行0.14%修正為0.13%,上、下班災害費率維持0.07%,合計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0%。
  1.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調整因應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勞工保險條例於98年實施年金制度已明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採逐步提高機制,自111年起請領年齡由62歲提高為63歲(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為上限65歲;又未達法定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年金)。 而勞工雖可選擇提前請領,但每提前1年給付金額即減少4%,最多可提前5年,總共減少20%等於打了8折[註7]
  2. 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將原規定第21級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級距上限及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修正為25,250元,原規定第22級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級距下限亦配合,其餘維持不變。預估勞工退休金逕調受益人數約151萬餘人,落實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3.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5,250元,預計勞工保險逕調人數約349萬餘人,增進勞工請領勞保給付權益。
  4.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值日(夜)工作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有助保障勞工權益。
  5.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考量訓練、檢定、就業服務均為促進就業重要環節,增訂高齡失業者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申請技能檢定費用補助,每年預計補助約300人次[註8]
  6. 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原規定各業30人以下事業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為鼓勵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風險較低之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微型企業雇主,親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爰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
  7. 擴大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之涵蓋對象,同時兼顧健康風險較高勞工之權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滿99人,且其中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在1人以上未滿49人者,應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依勞工保險局勞保投保資料及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統計資料推估,有將近1千家中小企業適用。
  8. 試行「年年施訓,每次14天」教育召集訓練之免除教育召集措施為兼顧國家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經常僱用員工數2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有2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可憑相關證明,辦理免除此次召集。申請步驟如下:(1)應召員向所屬企業提出申請。(2)經公司擇定一員免召後,檢具中小企業證明、應召員在職證明、影響公司營運證明,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3)應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若勞工因參加教育召集訓練,被迫休無薪假或遭裁員,依據《兵役法》第44條:「國民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職缺年資」;另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 ,應給予公假」,應保障勞工的個人工作權。如有無法請公假、或遭公司以參與教育召集的名義解雇時,勞工可洽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以保障個人權益。
  9. 防堵新冠肺炎擴放強化接種對象因應國際疫情,明年元旦起第1到3及第7類對象和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者須完整接種2劑疫苗,避免接觸不特定對象染疫,未完整接種者須加強檢驗[註9]

四、結論

隨著時序來到12月了,接下來即將迎接民國111年(2022)元旦,面對即將迎來新的一年,民國111年1月1日起將實施多項人資與勞工相關知心措施,今天特別整理,希望人資夥伴與勞工朋友可以一次掌握並確實遵守。

特別提醒,國防部宣佈的14天教育召集新制,主要訴求強化後備戰力,因此預計明年將由1萬5000名後備軍人試行「1年1訓、1次14天」教育召集新制,在今年12月就會寄發「動員召集預告書」,書面將提醒收到通知的後備軍人,預先做好個人工作、生活規劃,並讓任職公司有餘裕提前調整代理人力。 若勞工因參加教育召集訓練,如有無法請公假、被迫休無薪假或遭公司以參與教育召集的名義解雇時,勞工可洽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協處,以保障個人權益。

再次呼籲,雇主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重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共創優質工作環境,俾可降低未來職災保費負擔,達雙贏效果。

深切期盼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最後特別感謝勞資政三方於2021年的努力,更感謝勞資雙方於疫情期間共體時艱,希望明年2022再創勞資雙贏,並祝各位新年快樂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12/28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1]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7%89%B9%E5%88%A5%E4%BC%91&cnt=84&now=1&lnabndn=1&recordno=79。(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8日)。

[註2]《勞動基準法》第39條現行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註3]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00515526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註4]勞動部110年7月7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請參照。

[註5]網址:https://www.cdc.gov.tw/File/Get/xIE_3cKTsNwPCE6-1quXXA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16日)。

[註6]記者吳欣紜、余曉涵(2021年10月8號)。基本工資調至月薪2萬5250元、時薪168元 蔡政府任內連6漲 。中央社。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0085003.aspx?topic=2211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16日)。

[註7]民視新聞(2021年12月15日)。基本工資提升至25250元!2022年元旦5大勞工新制總整理。民視新聞網。網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C15W0298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17日)。

[註8]10類對象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明年再新增65歲以上失業勞工也可申請補助技能檢定相關費用。

[註9]記者張茗喧、江慧珺(2021年12月8日)。矯正機關、殯葬場所等6類對象 明年起須完整接種。中央通訊社。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2080192.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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