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註1】,「國慶日」(10月1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由於民國110年(2021)國慶日適逢週日,因此政府公家機關也選在11日(星期一)補休。本篇就此議題提供《法規與工資試算》參考。
二、法規依據及相關函釋
(一)《勞動基準法》
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1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2項)。
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1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3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第4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5項)。
第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1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2項)。
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第1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第2項)。
(三)勞動部2014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 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綜上所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依據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每年國曆10月10日「國慶日」為應放假之節日。今年國慶日適逢星期日,於10月11日(星期一)補假。特別提醒,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不一定要在10月11日補假)。
再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國慶日」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不論「國慶日」當天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特別強調,無論是全時工作者或部分工時者,若勞工的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依法需要補假一天,若雇主沒給勞工補休,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款。
三、國慶日連假工資試算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國慶連假出勤,則雇主必須遵守相關給薪規定。舉例來說:
勞工某甲假設月薪為3萬6,000元(以3萬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每日正常出勤8小時。
某甲與雇主雙方約定星期日為例假,適逢今年國慶日為星期日,應擇日補假,若是勞雇雙方約定在10月11日星期一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10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二)10月1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補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某甲當日之工資試算為:150元×8小時=1,200元,因此某甲該月的薪資應該為原本月薪+1200元,換句話說,雇主要多出一天工資。
四、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如何自救
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呼籲人資或雇主,於國慶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都應依法辦理,資方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以維護權益。
五、結論
今年國慶日連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勞工應該視為事業單位之珍貴資產,而非單純人力成本,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以上為民國110年國慶連假人資夥伴應注意事項,連續假期即將到來,疫情警戒好不容易降回二級,限制也逐步放寬中,除了留意自身勞動權益外,也祝大家防疫平安(最重要)、並祝雙十國慶快樂!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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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