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總統立委選舉日,員工出勤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將於2020年1月11日(星期六)將進行選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其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即00:00至24:00)」。若勞工為原毋須出勤者,雖具有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可行使投票權,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補給一天假。
選舉當日若出勤上班,工資應如何計算?
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工資照給』。另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至於無投票權的勞工是日毋須另行給假。選舉日係供具投票權之人民投票,與勞動基準法國定假日供勞工作為休息有別,另查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故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參考勞動部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
承上說明: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不得妨礙其投票。特別提醒,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反之無投票權者如未滿20歲之公民或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
具投票權之本國籍勞工,若投票日當日需出勤,要先看當天是原本就約定出勤的「原約定出勤日」,或是本來不用出勤的「休息日出勤」以及橫跨兩日的「跨日班出勤」等不同。由於略顯複雜且事涉勞工權益,當天上班加班費要怎麼計算,茲模擬 ABCDE五種情況,分述如下:
A:當天是「原約定出勤日」,投票後回公司上班6小時(即加班6小時)。
→依選罷法,投票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工資應照給(即應給付1日工資)
→實際上班6小時,視為加班,工資加倍。
例如:約定月薪為24,000元,
(a)出勤1日工資為800元(24,000÷30天=800元/日;800÷8=100元/每小時);
(b)加班6小時,工資加倍。6小時×100元×1倍=600元。
→當日應給薪資(a)+(b)=1,400元。
→1日工資800元已包含在月薪中,當日實際加給的工資為600元。
B:當天是「原約定出勤日」,投票後回公司上班9小時(即加班9小時)。
→依選罷法,投票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工資應照給(即應給付1日工資)。
→實際上班9小時,前8小時工資加倍;後1小時,超過「法定出勤期間8小時」之加班費,以「1又1/3倍」計算。
例如:約定月薪為24,000元,
(a)出勤1日工資為800元(24,000÷30天=800元/日;800÷8=100元/每小時)
※加班9小時,
(b)前8小時,工資加倍。8小時×100元×1倍=800元;
(C)後1小時,工資為1又1/3倍(1×100元×1.334=133.4元)為134元。
→當日應給薪資(a)+(b)+(c)= 1,734元。
→1日工資800元已包含在月薪中,當日實際加給的工資為934元。
C:當天是「休息日出勤」,「勞資雙方可約定將上班時間挪移,以簡化計薪算法」。
→如預設早上去投票,10點後回公司上班,一樣上滿法定出勤8小時即可。
→但因為「休息日出勤」,計薪方式以「休息日出勤」的標準來計算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例如:約定月薪為24,000元,
(a)出勤1日工資為800元,另依「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
※加班8小時,
(b)前2小時,工資為1又1/3倍,(2小時×100元×1.334=266.8)為267元;
(C)後6小時,工資為1又2/3倍(6小時×100元×1.667=1000.2元)為1,001元。
→當日應給薪資(a)+(b)+(c)=2,068元。
→1日工資800元已包含在月薪中,當日實際加給的工資為1,268元。
D:當天是「休息日出勤」,上班9小時;
→8小時加班費按勞基法規定,前2小時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超過8小時以後為2又2/3。
例如:約定月薪為24,000元,
(a)出勤1日工資為800元,另依「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
※加班9小時,
(b)前2小時,工資為1又1/3倍,(2小時×100元×1.334=266.8)為267元;
(c)後6小時,工資為1又2/3倍(6小時×100元×1.667=1000.2元)為1,001元;
(d)後1小時,工資為2又2/3倍(1小時×100元×2.667=266.7元)為267元。
→當日應給薪資(a)+(b)+(c)+(d)=2,335元。
→1日工資800元已包含在月薪中,當日實際加給的工資為1,535元。
E:勞工正常出勤跨日班
『放假一日』,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若公司的工作時間有跨到曆日的,必須要做切割分別計算,有進入投票日0時至24時的部分,要採用投票日加班費算法。
另,假設勞工正常工作日為投票日前一晚11時工作到投票日當天7時,工作8小時,雖然半夜不能去投票,但是那天有出勤,投票日當天零時起就須給加倍工資,也就是此狀況下雇主須給1小時正常工資及7小時加倍工資;
另提醒,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故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參考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釋 )
違反的法律懲處
(一)勞動法規定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9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85188號函[1],選舉假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便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承上,倘若勞工出勤卻沒有依以上的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便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二)刑法
提醒雇主如因為政治理念不同或其他原因,而以強暴脅迫的方式阻撓或妨礙員工去投票,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故違反者有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而言之,面對選舉日出勤及薪資計算,企業人資將面對更嚴謹的法律問題(除勞動法外還可能觸犯刑法),再加上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上路,這個被喻為「勞動司法人權最大指標性突破」的法案其中幾項改革包括將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增設勞動調解程序,以及舉證責任及補償金規定等等,建議企業人資更應審慎以對,以免觸法。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1] 請參考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9%81%B8%E8%88%89&cnt=98&now=1&lnabndn=1&recordno=29 (最後閱覽日期: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