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了雇主應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若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行經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其中之一的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也可不給薪。倘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出勤者(必須為勞資雙方同意,資方不得強迫),雇主除當日工資應照給外,勞動部建議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但對於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不能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當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而雇主仍強要勞工上班出勤,此時勞工如遇到危險狀況之可能就可行使「退避權」不出勤,惟其前提是須有安全疑慮才能使用。

特別強調的是今年(2018)7月10日新北市政府依據中央氣象局最新天氣預報資料,率台北市之先,宣布明天停班、停課,隨後桃園市也跟進宣佈。而台北市及基隆市在晚間10點過後則宣布明天正常上班、上課。家住新北、桃園在台北市上班的民眾到底要不要上班則是根據上述《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的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通勤路線經停止上班區域,即可適用停班、停課。

再者,依《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明示,由於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 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與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換言之,雇主應依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亦訂有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時,應置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及交通工具之規定,故雇主依法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應特別注意的是對於速食店、披薩店等提供外送服務業者,雇主必須依作業危害性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不可冒著風雨騎機車外送,否則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勞工傷害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

其次,當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勞工家中有小孩照護需求,可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影響全勤或考績獎金。倘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於事前約定;並徵得工會之同意(沒有工會者應取得勞資會議之同意)。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 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最後,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得知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特別強調對於颱風天當日出勤者勞政主管機關是建議而非「強制加給勞工工資」,同上,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勞工因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而不出勤,若該日本來就放假當然沒影響,倘該日是正常工作日,勞工因此無提供勞務,雇主也因此不用給付當天的報酬,乃因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勞工的義務是提供勞務,雇主的義務是給付報酬,當天勞工無提供勞務雇主也因此不用給付報酬,有《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可供參考: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然上述說明乃是依據一般通案而言,若為特殊態樣仍應個案處理為宜。颱風來了到底要不要讓勞工出勤是一門重要的課題,簡單來說,對勞資雙方而言讓勞工人身最安全與資方付出代價最小就是最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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