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與資遣之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一、前言

隨著新一季度的開始,同仁申請離職或被資遣的件數較為頻繁。本文彙整法令相關規範並藉由案例分析,具體說明雇主與勞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提醒人資朋友們參考與留意。

 

二、相關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

工資: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工時: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第36條。

休假:第37條、第38條。

資遣:第11條、第16條、第17條

退休:第53條、第54條、第55條: 退休金之給付標準。(註:此為舊制退休金規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多數勞工適用新制)

 

(二)就業服務法

第5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就業歧視之情事。

 

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7條: 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12條: 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防治義務。

 

第13條第6項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防治措施以防範職場性騷擾,並設立申訴處理機制。

 

第16條: 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及相關規定。

 

(四)勞工保險條例: 規範勞工保險之相關事項。

 

(五)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範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相關事項。

 

(六)相關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三、相關重點

(一)勞工離職時

勞工應注意相關法規,以確保自身權益。以下將針對離職預告期間、工資結算與發放、資遣費與退休金、開立服務證明、勞工保險相關事項以及職涯規劃進行詳細說明。特別強調: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若因雇主違反法律規定、嚴重危害勞工權益或有重大過失行為,得不經預告即解除勞動契約。

 

1.離職預告期間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最新修訂規定,勞工若為不定期契約,欲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照在職年資提前預告雇主。若遇到雇主違法或重大事由(如違反勞動契約、暴力或性騷擾等),勞工可依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即解除勞動契約。具體預告期間如下: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還有倘若勞工未依上述規定預告雇主逕行離職,可能產生民事賠償責任

 

2.工資結算與發放

雇主應於勞工離職時,結清並給付所有工資。若工資給付日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發放。特別提醒,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月薪28,590元,時薪190元,請依此標準進行工資核算。

 

3.資遣費與退休金

若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或資遣要件者,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資遣費與退休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4.開立服務證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離職時,雇主應依勞工要求,出具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

 

5.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雇主應於員工到職日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二)雇主資遣勞工時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注意相關事項,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勞工權益。以下將針對法定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資遣通報、就業歧視禁止及謀職假等面向,進行詳細說明,並於適當段落載明相關法條。

 

1.法定事由

雇主資遣勞工,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等法定事由。

 

(1)《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同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2.預告期間

雇主資遣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具體預告期間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3.資遣費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資遣費計算方式,因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

 

(1)適用勞退舊制者,依其工作年資每一年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

(2)適用勞退新制者,每一年工作年資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為上限。

 

4.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若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將可能面臨罰鍰。

 

5. 就業歧視禁止

招募、錄取、薪資、教育、晉升及解僱不得有性別歧視。在錄取婦女的做法不得要求與業務執行上不須具備的容貌、身高、體重等身體的特徵、婚姻狀況等條件。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假、產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時,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6.謀職假

勞工在預告期間,為另謀工作,得請「謀職假」。至於何為「謀職假」依據《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以供參考。

 

(1)謀職假之定義

所謂謀職假,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預告資遣勞工後,於該預告期間內,勞工為另行尋覓工作,得向雇主請假外出 。

 

(2)謀職假之法源依據

謀職假之法源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明文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謀職假之具體內容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茲就謀職假相關規範闡述如下:

 

查本條文所定謀職假之申請資格,以受資遣預告之勞工為限,且需於預告期間內為之,合先敘明。就謀職假之本質而言,其目的係為使勞工得以於預告期間內覓得新職,以維持其生計。

 

有關請假時數之計算,依法每星期得請假時數以不逾二日之工作時間為限。應予注意者,前揭「二日」係指工作日而非自然日,併此敘明。又,於勞工請謀職假期間,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工資,不得任意扣發或為其他不利益之處分。

 

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相關罰鍰,併予敘明。

 

(4)謀職假之相關注意事項

關於雇主之准駁權限部分,按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倘勞工已符合請假資格且確係為謀職目的,雇主於法律上並無裁量拒絕之空間。

 

就請假方式而論,現行法制尚無明文規範其具體程序要件,故勞資雙方得本於誠信原則,自行協商其施行細節。

 

次按,勞工請謀職假期間仍應計入資遣預告期間,雇主仍負有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責,不因勞工行使謀職假權利而受影響。

 

末查,勞工於謀職假期間所生之工資及工作年資等事項,於資遣費之計算上仍應併計,不得有所扣減,以維護勞工權益,併此敘明。

 

三、案例探討

某公司因業務緊縮資遣員工,未提前預告且未給付資遣費,經勞工局調解後,公司除需補足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外,還被處以罰鍰。

 

分析:

在勞動法體系下,雇主資遣員工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受到保障。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法律責任。以下將針對資遣預告期間、資遣費計算以及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說明。

 

(一)資遣預告期間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若因業務緊縮等原因需資遣員工,應根據勞工在職年資,提前告知。具體預告期間如下:

 

服務滿3個月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

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於20日前預告

服務滿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若雇主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前預告,則需支付勞工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為補償。

(二)資遣費計算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照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支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勞工所適用的退休金制度而有所不同。

 

1.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1計算方式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則按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計算範例

若勞工的平均工資為新臺幣30,000元,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了3年6個月又15天,則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年資:3年

未滿1年的部分:6個月15天,換算成年數為 (6+1)/12=0.5833年

總年資:3 + 0.5833 ≈ 3.5833年

 

3資遣費:新臺幣30,000元 × 3.5833 ≈ 新臺幣107,500元

 

2.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1計算方式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2計算範例

若勞工平均工資為新臺幣30,000元,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3年6個月又15天,則資遣費計算如下:

完整年資:3年

未滿1年的部分:6個月15天,換算成年數為 (6+15/30)/12=0.5417年

總年資:3 + 0.5417 ≈ 3.5417年

 

3資遣費

新臺幣30,000元 × 0.5 × 3.5417 ≈ 新臺幣53,125元

 

(三)法律責任

若雇主未能遵守上述關於預告期間或資遣費支付的規定,即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第17條。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的規定,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0~150萬元罰鍰。此外,主管機關有權公布違規的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則可按次處罰。

 

總之,雇主在資遣員工時,務必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確保依法提前預告並支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並避免觸犯法律。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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