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及其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者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注意事項及近期案例

最近某地方政府公佈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名單上,有某上市科技公司因為知道工作場所有性騷擾狀況,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合計被罰 35 萬元。另有某公司因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十萬元,目前正提起行政救濟中。其餘尚有多家業者違反規定,經發函通知目前皆已改善。

依據該地方政府所發布之新聞稿發現本次檢查違規項目中,以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的比例最高;其次,是業者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我國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乃是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依此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此提醒企業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2項規定:雇用 30 人以上雇主,依法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應以審慎態度立即啟動調查、釐清真相,並避免雙方當事人單獨相處,並關懷被害人感受。

承上,倘若公司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行為人為所僱勞工,應給予適當懲戒或處理,也須對所有員工辦理宣導或教育訓練等,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近期案例一:懷孕歧視

新北市一名在電商公司上班的洪姓孕婦,前年2月間為了請假,把自己懷孕一事告知同部門吳姓經理,豈料隔月初就被公司資遣,案經洪女申訴,新北市政府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對該電商公司開罰30萬元,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本案於新北地院一審時調查發現,當初該公司開會討論洪女的出勤問題時,其實只做出「如勸導還是沒改善,就依勞基法規資遣作業執行」之結論;是直到當天會議後,吳姓經理告知主管洪女懷孕一事,公司卻突然決定直接資遣,經法院確認「懷孕」確為洪女被資遣的關鍵考量因素,已構成懷孕歧視。     但此判決該電商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北高行認為原審的調查、判決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被告以原告資遣所僱女性勞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乃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萬元(法定最低罰鍰金額),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近期案例二:性別歧視

南部某地方政府勞工局於8月公告《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業單位名單中某科技公司應徵行政助理以「限女性」拒絕男性應徵者其行為也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該科技公司日前招募行政助理時,以電話回覆男性求職者「限女性」,還辯稱是考量女性細心度較佳,但該職缺工作內容並無限制女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遭罰30萬元。在此特別提醒各位人資夥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限制求職者的性別、年齡,且違反者若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者,仍將視同雇主角色開罰,雇主及各位人資夥伴不可不慎。

優於性平法案例

除了上述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案例外,此次專案檢查發現部分企業有提供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友善措施,如忠華保全針對女性員工每月一日的生理假給予全薪,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減半發給的規定;此外,中騰保全對女性員工懷孕未滿三個月的流產假給予全薪,也優於現行勞動法令,充分展現對女性員工在職場的友善態度,上述企業真是值得大家仿效。

最後提醒雇主,招募勞工或處理職場性騷擾時,須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違者將被處2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企業被罰錢事小,但若不小心違反法規導致被主管單位公佈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才是令人不堪啊!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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