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 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如附件),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親自照顧。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4765/48398/
- 資料彙總: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顧問部
- 發佈日期:2021/05/19
- 附件:衛生福利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