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昨日(109/10/29)發布「資遣預告期計算暨預告工資計算重大定義更新」,並於即日起更新。主要調整有二:
一、資遣預告期自告知日次日開始起算第一天。
二、資遣預告工資計算,月薪制以【最後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三十】計算,其金額並不得低於【前六個月平均工資除以三十】之計算。
依上述調整,勞動部舉例說明如下:
一、 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
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 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 109 年 4 月 21 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 109 年 4 月 21 日止 為 2 年 6 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 109 年 4 月 1 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 年4月2日)起算,依曆計算至 109 年4月21 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 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 2 年 6 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 20 日 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 20 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 元,預告期間為 20 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 20× (30,000 元÷30)=20,000 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 1,100 元/日,較前開 1 日工資 (30,000 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 20×1,100 元=2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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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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