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是否足以給付本(111)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本(111)年3月底前補足[1]。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去年11月底,共有30家事業單位受罰,共計開罰599萬[2]。到底何謂「勞工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又該有何作為,今特說明之如下。
二、法規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第1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2項)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第1項)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2項)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第3項)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1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第2項)
- 《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2項)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第3項)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4項)
-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退舊制重點
所謂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是指: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達到下列三種情形時,可以領舊制退休金。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得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年滿65歲之勞工其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標準,一次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
(一)對勞工而言
於2005年(民國94年)7月前進入職場,且未轉換到新制之勞工僅適用舊制勞退制度,上述條件的前提是勞工都必須在同一公司任職,否則仍無法成就條件,換言之,勞工至少需在同⼀公司工作,才可能領到舊制退休金。故適用舊制勞退之勞工想要領到退休金就不可離職,如果勞工在達到上述條件之前就離職,則舊制年資全部作廢,該退休金則全部泡湯。還有就是舊制退休金只能一次領取,不能選擇月退。據報載,目前約有70幾萬勞工為純舊制或新舊制混合制[3]。特別說明,所謂新舊制混合制是指:勞工於民國94年(2005年)7月前就進入職場,在99年(2010年)6月30日前選擇「舊制轉新制」,如果該名勞工仍在同一公司任職,以往的舊制年資則可保留,新制退休金也繼續累計。
(二)對於雇主來說
勞動部在2015年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並於同年2月通過生效,明定雇主除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必須於每年年底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準備金差額[4],提撥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依據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未能補足舊制勞退準備金,如違法經查察屬實,可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承上,對於未達到法定要求雇主,地方主管機關會於年初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督促其依法估算及補足差額。
勞動部提醒[5],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事業單位,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是否足以給付111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所需的退休金,如有不足,雇主應於111年3月底前補足。為達成上述補足之要求,勞動部每年度均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法令說明會,並已建置試算軟體、試算系統,協助事業單位估算提撥舊制退休金[6]。
四、實際案例
(一)根據新北市市政新聞[7]:退休勞工驚喜領回44萬元
市民林先生是名退休勞工,因公司寄件申請註銷勞退準備金專戶,勞工局進而發現公司未給付林先生舊制退休金,主動聯繫勞雇雙方並認真監督,雖然一度被誤認為詐騙集團,但最後讓勞工順利領回44萬元,特別來信表達謝意。
本案承辦同仁在辦理公司申請註銷勞退準備金專戶業務時,發現林先生在勞退條例施行前已在公司任職,並於勞退條例施行時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因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有108年9月的勞保退保紀錄,但仍繼續任職到110年8月離職,此時已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卻誤以為勞保老年給付就是舊制退休金,而未向雇主請領,雇主也因不諳法令而未主動給付,經過勞工局向勞資雙方說明後,雇主即儘速給付勞工40餘萬元退休金。
(二)本案重點如下:
- 勞工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已在同一公司任職,且符合《勞動基準法》請退休條件 ,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此時雇主不能拒絕,且應一次發給舊制退休金。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尚未給付退休金,此時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超過請求時效。
- 自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針對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原本的舊制年資仍繼續保留。由於雇主經常會忽略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工局在公司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均會嚴格把關,如發現公司尚有給付義務,即會要求補發,以保障勞工權益。
五、結論
再次提醒,勞工退休保障來源共有三種,第一種是社會保險的勞保老年給付,第二種是勞工退休金(又分成舊制與新制),第三層則是企業退休金規劃,靠這三層支柱規劃所建構之三層安全網架構下的退休金制度才能確保退休生活的安穩。
為強化事業單位對法令之瞭解,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每年度均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法令說明會,並已建置試算軟體,協助事業單位估算提撥舊制退休金。如仍有法令或試算軟體操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協助。勞工朋友若有舊制退休金相關疑義,可向勞動局(桃園市)詢問,電話:03-3322101分機6804-6806。
再次提醒,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的事業單位,必須每年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是否足以給付今年預估退休勞工所需要的退休金,如果還不足額,雇主應在今年3月底前補足,若未足額提撥,罰款金額在9萬至45萬間。若事業單位未足額給付退休金,罰款金額進一步提高至30至150萬元。請事業單位及人資夥伴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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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新聞稿(2022年1月4日)。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額,並於本(111)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7925/post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3月12日)。
[2] 張曜麟(2022年1月18日)。雇主注意!沒提撥舊制勞退準備金 去年30家共挨罰600萬、收提醒公文速繳 。蘋果日報新聞網。網址: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118/3O55INUPSVC6LFXRUECHNRYV64/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3月12日)。
[3] 楊文君(2022年1月4日)。雇主3月前應補足舊制勞退準備金 違法最高罰45萬元。中央廣播電台。網址: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21243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3月14日)。
[4] 是俗稱「華隆條款」。
[5] 同註1。
[6] 請參考「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網址: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3月13日)。
[7] 新北市市政府市政新聞(2022年2月23日)。退休勞工驚喜領回44萬元 感謝新北勞工局「以為是詐騙。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網址: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e8ca970cde5c00e1&dataserno=70556fa23bb10d83dac22b60dbd9ce69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