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只有在聘僱5人以上員工才有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第2項)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第3項)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因此,在強制對象範圍內(僱用勞工5人以上),雇主應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勞工保險的手續及負擔相關保險事務的責任。
承上,僱用勞工未滿5人者,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3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而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亦或是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此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非強制)。特別說明,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除本段文章前段所敘述之自願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者外,一般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不必再額外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整理得知,只有僱用勞工5人以上時雇主才有強制投保義務,否則勞工就要自行到職業工會投保。根據新聞報導,全台目前約有220萬人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多數民眾為自營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而依據勞保局最新公布的積欠勞工保險費職業工會名單,這次共有6個職業工會欠繳勞保費,同時也已超過繳費寬限期,並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1]。若勞工朋友不小心踩雷,導致勞保給付被拒,請不要慌張並請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請被保險人(勞工)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以證明個人應繳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此時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第二,若依舊拿不出繳費證明或匯款單者,此時勞保局也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後發給,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的權益,請被保險人(勞工)不要太擔心。除此之外,僱用勞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仍須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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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
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為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詳細分類及其投保單位請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5條。 據此,雇主即負有為所屬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以上,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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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的規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故只要有僱用員工(只有1人也算)的公司行號,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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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
貴公司若屬《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單位,就有勞工退休金提撥之提撥義務。此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也就是有僱用就要幫勞工提撥。倘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且勞工不願參加勞保,這種狀況應填具就業保險、勞退勞工退休金提撥二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件,申報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呼籲事業單位依前述規定,填寫正確書表,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勞工應有之保險及退休金權益。
就實務上常見兼職者投保問題,目前法令已允許兼職勞工可重複加保,因此,若勞工兼兩份以上的工作,加保規定與一般勞工加保規定相同,只需看工作地點是否屬於強制加保的對象。依照《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若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的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也就是45800元(請參照2019年(108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網址:https://www.bli.gov.tw/0005475.html )。不過,如果是連續加保未滿30天者,則不能合併計算。再者,同時受僱二個以上事業單位並加保者,除了職災給付以外,各項普通事故給付都可將投保薪資併計。至於其他包括: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等各項普通事故給付,都可將兩份投保薪資合併計算。最後要注意的是,當合併計算投保薪資的給付並不包含「職災給付」,因此如果民眾發生職災事故,申請職災給付時,勞保局只會以較高的投保薪資計算給付。總而言之,投保勞保除了可累積勞保年資,增加老年給付保障以外,平常也享有勞保生育、傷病給付,而且重複投保,兩個保險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等於讓勞工有雙重保障,再次提醒勞工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1]東森財經新聞(2019年3月26日)。在這6大工會繳保費恐全泡湯?勞保局提供2招自救。東森財經新聞。2019年5月6日,網址:https://fnc.ebc.net.tw/FncNews/life/7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