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2月 1日公布「無薪休假」事業單位共計42家,通報人數1,346人;較前期累計增加5家,通報人數增加166人。隨著景氣的冷熱無常,無薪假漸成企業雇主因應市場變化的調節做法之一。
然對於勞工來說,平常生活娛樂不會因有無無薪假而有所不同,若在無薪假期間發現懷孕,關於生產的相關權益,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資深顧問林建銘指出,有關無薪假期間勞工的生育權益與薪資給付方式,早在民國98年即依勞動基準法條提出釋疑,請見如下說明:
有關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適逢產假,如何給薪疑義(98/3/17勞動3字0980130196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上開規定係指因分娩或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之女性員工,雇主應停止其工作,並依曆計給產假,受僱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若因懷孕而產生的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修養請假,勞動部於今年2月3日進一步提出給薪規定。勞動部表示,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產假、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法令說明詳見如下:
有關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105/2/3勞動條4字第1050130153號)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勞動部強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面對不景氣,勞資雙方皆須共同面對,勞工願意接受公司無薪假規定,企業雇主亦應保障勞工權益,給予應有的福利,才能達到永續經營與共創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