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場霸凌相關法律責任

壹、前言

我國現行法規並未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而是透過司法判決案例,綜合考量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的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因素,判斷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

 

在實務上,一般來說,職場霸凌指的是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任何持續性不合理 的行為,這些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身心傷害,例如:

 

  • 言語霸凌:辱罵、嘲笑、威脅、散播謠言等。
  • 肢體霸凌:推擠、毆打、肢體接觸等。
  • 心理霸凌:孤立、排擠、無視、羞辱等。
  • 工作霸凌:不合理的工作分配、過度監督、阻礙升遷等。

 

職場霸凌的行為人可能是雇主、主管、同事、客戶或其他與工作相關的人。

 

職場霸凌已成為當前職場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嚴肅議題,然而勞資雙方對此問題的認知與警覺性仍然不足。因此,為了提升對職場霸凌的了解與重視,進一步探討其影響與相關法律責任,本文特別針對此議題進行討論。

貳、職場霸凌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
《民法》第184條。
《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310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叄、職場霸凌說明

職場霸凌指的是在工作場所中,透過權力濫用和不公平的處罰,對他人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行為。這些行為會讓受害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和受傷,進而影響他們的自信,並帶來沉重的壓力。職場霸凌可能包含多種形式,例如肢體攻擊、言語暴力、心理精神攻擊和性騷擾。

 

我國勞動部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帶來沉重的壓力之行為。 雇主有責任建立一個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並採取措施預防職場霸凌的發生。 台灣現行法規中,與職場霸凌相關的規範散見於各法條中,包含:

 

依據臺灣現行法律規定,職場霸凌的防制涉及多部法律之規範。《勞動基準法》明定,若雇主、其家屬或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勞工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職業安全衛生法》則要求雇主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包括職場霸凌,若未依規定辦理且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可處以罰鍰。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更進一步明確規範雇主應採取的暴力預防措施,包含辨識與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建立事件處理程序等,並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預防計畫。對於職場霸凌造成的傷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將其視為職業災害之一,若因霸凌導致勞工死亡(包括自殺)、殘廢、傷害或疾病,雇主須依法予以補償。此外,《性騷擾防治法》規範職場性騷擾行為,若雇主或同事涉及性騷擾,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民法》則賦予雇主預防職場霸凌的義務,若勞工因此遭受損害,得向雇主請求賠償。《刑法》進一步規範,若職場霸凌行為嚴重,可能涉及恐嚇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強制罪等刑事責任。此外,針對公務員,《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各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的防護措施,包含預防職場霸凌,以維護公務員的工作環境安全及尊嚴。上述規範共同構築出對職場霸凌的全方位法律防護網,以保障勞工與公務員之權益及身心健康。

 

然而,我國目前仍缺乏針對「職場霸凌」的專法,相關法規散落於各法條,規範也不夠明確,造成執法上的困難。在判斷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時,需要考量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行為人的目的及動機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的範圍。 部分人士呼籲應立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並強化相關防治措施、申訴機制及懲處規定,才能有效遏止職場霸凌問題。 勞工也可透過錄音、通聯等方式積極蒐證,並向公司或政府申訴。

 

肆、職場霸凌案例探討

實務判決和學界討論中,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或界定,存在一些共識,說明如下:

 

甲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指出,職場霸凌並無明確定義,同事間偶爾的摩擦、衝突、不愉快並不構成職場霸凌。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的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健康權等法益,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的範圍[1]。此案反映出職場衝突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然而,法院強調,個人主觀認定的職場不公,若無具體證據支持,難以在法律上獲得認可。因此,若在職場中感受到不公平對待,建議透過合法途徑,如公司內部申訴機制或勞工相關單位,尋求協助和解決。

 

乙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中,原告黃O斌指控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的計畫主持人對其實施職場霸凌,包括每日無意義的會議、言語侮辱、限制工作內容等。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些行為屬於計畫主持人基於職務的正當指示和管理,並無不法侵害原告權益的情事,故駁回了原告的請求。法院也認為職場霸凌缺乏明確的法律要件和定義,但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2]

 

丙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進一步指出[3]:職場霸凌缺乏明確的法律要件和定義。霸凌通常指在工作場所中,以敵意、討厭、歧視為目的,並藉由權力濫用和不公平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 這些行為會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侵害被霸凌者的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

職場霸凌的要素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以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 霸凌行為是指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 由於職場霸凌的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

 

判斷職場霸凌與否,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丁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中的描述[4]:「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勞動部職安署於 2022 年修正了「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5],其中附件六列舉了 15 種職場霸凌情境,供企業檢核是否發生類似狀況。這些情境涵蓋了言語、行為、工作分配等多個方面。言語霸凌 包括:總是批評並否定被霸凌者的貢獻和努力,試圖貶低其價值;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在私下或公開場合對其咆哮、羞辱或威脅。行為霸凌 包括:刻意孤立被霸凌者,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霸凌者。工作分配霸凌 包括:給予過重的工作或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予任何工作;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增加責任卻降低權力或地位;不准請假或接受必要訓練,導致工作績效不佳;給予不切實際的工作目標,或故意阻礙其達成目標;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工作時限;扭曲被霸凌者的言行;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對輕微錯誤給予重罰;甚至在未犯錯的情況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職場霸凌定義的關鍵要素

綜合以上觀點,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職場霸凌定義的關鍵要素:敵意和目的性: 職場霸凌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具有敵意的,並且是以貶低、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他人為目的。持續性和重複性: 職場霸凌不是單次的偶發事件,而是一種持續性且重複發生的行為模式。權力不平等: 職場霸凌通常涉及權力不平等,例如主管對下屬、資深員工對資淺員工的霸凌。造成傷害: 職場霸凌行為必須對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其正常工作。

 

承上,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定義,在司法實務中,舉證責任通常落在受害者身上。因此,受害者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霸凌行為的存在,以及其所造成的傷害。目前台灣社會各界正在積極推動立法,希望能够制定更明確的職場霸凌防制法規,以保障勞工權益。

 

伍、結論

 

職場霸凌不僅影響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損害了工作場所的和諧與效率。雖然我國已有部分相關法規,但因缺乏專法規範與明確定義,導致在執法與實務運作中面臨諸多挑戰。因此,建立全面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至關重要。

 

首先,政府應強化相關法規與政策,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並建立有效的申訴與救濟機制。同時,應加強宣導工作,透過教育與培訓,讓雇主與勞工認識職場霸凌的特徵與法律責任,提升對該議題的敏感度與警覺性。

 

其次,企業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並制定職場霸凌預防措施與應變機制,如匿名舉報管道與事件調查流程。此外,雇主應主動介入並調解衝突,避免問題擴大。

 

最後,勞資政三方必須協力合作,共同致力於職場和諧的建立。政府應提供資源與指引,企業負責落實管理與防範,而勞工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必要時勇於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透過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預防職場霸凌的悲劇發生,並創造出尊重與和諧的勞動環境。

 

職場霸凌的防治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是道德與社會責任的體現。唯有透過持續的宣導與多方協作,才能讓每位勞工都能在安全與尊重的環境中工作,進而促進整體社會的穩定與繁榮。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5/04/01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網址: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月5日)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月5日)。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月5日)。

[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月5日)。

[5]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勞動部職業衛生健康組。網址:https://www.osha.gov.tw/48110/48713/48735/135152/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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