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關於近日桃園某電子公司因未落實勞動部雇主防疫指引規定,註記移工外出地點、落實分艙分流及移工調派等,遭桃園市政府依《就業服務法》重罰30萬元。
從上得知雇主及仲介公司應善盡生活管理責任,落實移工住宿防疫措施,若違反規定遭受裁罰。至於要如何加強移工防疫措施,有沒有要特別遵守的法規或特別規定,今分別說明之如下。
二、重要法規或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第38條(略)。
- 第43條前段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二)《就業服務法》
- 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第19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第1項)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四、生活諮詢服務。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2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第3項)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第4項)雇主為第二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第5項)
- 第27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三、外國人名冊。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第1項)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第2項)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3項)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第4項)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第1項)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四、生活諮詢服務。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2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第3項)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第4項)雇主為第二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第5項)
(四)《性別工作平等》
第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五)《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上述應遵守事項者,將依《傳染病防治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裁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六)《建築法》
- 建築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是…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之『廠房』用途外,另於竣工平面圖標示之『宿舍』用途,應視同使用執照核定之內容[1]。
- 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
- 第77條第3項規定(略)。
- 第96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必須領有使用執照。
(七)行政函釋及其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民國101年07月16日勞職管字第010011994 號函:函釋略以..(一)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事項貳、住宿之三、居住面積之基準為「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 3.2 平方公尺以上(按:現在規定修改為3.6平方公尺)」。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依據民國110 年7月15日修訂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別休假。並請注意勞動部最新修訂發佈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增列〈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1線工作人員接苗規範〉[2]。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別提醒,《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新修正之規定請特別注意[3]。同時事業單位對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三、勞動部啟動4大措施
桃園移工驚爆群聚 勞動部啟動4大措施,說明如下[4]:
(一)增訂企業因應疫情之處置
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並自下列規範公告之日起實施:
- 廠區未發生或部分廠區發生疫情時,應備有1人1室隔離空間、工作區及生活區應分艙分流,同產線移工應同一住宿地點、不得任意變動、每天進行員工健康監測由專人確認、追蹤及轉送疑似症狀者採檢並隔離。
- 廠區有1名員工確診後,應即匡列職場密切接觸者,並確實執行居家隔離於有單獨衛浴設備之套房。衍生隔離費用,必要時將由勞動部部分補貼。
(二)訪查潛在高風險企業
勞動部偕同地方政府已開始訪查,針對產業聘僱移工人數達50人以上宿舍訪查。
(三)補助移工隔離及宿舍降載
勞動部將補助雇主必要防疫措施的部分費用,包括移工採檢後隔離期間費用,及鼓勵雇主降載移工每房居住人數轉住租賃建物、一般旅館或防疫旅館費用,並協調地方政府受理申請。
(四)加強宣導防疫措施
以「LINE@移點通」主動推播、發布新聞稿、移工權益網站、1955臉書及多國語廣播電臺,呼籲移工非必要不要外出,提醒桃竹苗地區之家事移工,注意自身健康情形,若有症狀或接觸史,儘速登記快篩。最後請務必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最新相關規定。[5]
四、其他重要事項
為加強移工防疫措施,如果雇主或仲介公司未落實應辦理措施,如分流分艙原則、禁止不同雇主或同雇主不同工作地點的移工住宿同一樓層、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加強防疫宣導、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TOCC、預為準備1人1室隔離空間等[6]。
其中製造業移工住宿地點防疫應特別注意:為未落實移工上下班時間彈性交錯、不同雇主(分流分艙原則),或同雇主但不同工作地移工住於同樓層(禁止不同雇主或同雇主不同工作地點的移工住宿同一樓層)、未明定宿舍管理規則、未預先備置移工確診時1人1室隔離空間。其他應落實應辦理措施如:未加強防疫宣導、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等等。勞動部已函請地方政府針對待改善公司,如有未改善者,應依法裁處。
綜上,為配合勞動部四大防疫應變措施,地方政府勞政單位將優先協助聘僱移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近期內要求所聘移工全面快篩,春節後將陸續持續規劃五十人以下者重點快篩。
五、結論及建議
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有發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 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請事業單位及外勞管理業務夥伴密切注意。再次提醒,勞動部已於109年4月24日訂定雇主聘僱移工防疫指引,並配合國內疫情多次修正,依據現行最新規範訂有〈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建議辦理措施〉,違反事項如屬於情節重大者,地方政府得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依違法人數廢止許可。
特別注意,事業單位需依據勞動部最新修訂發佈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新增的《雇主應辦理措施》落實辦理。最後煩請事業單位及仲介公司儘速協助移工,攜帶個人身分證件,至指定施打站或1922平臺登記,完整接種2劑、第3劑疫苗。務必做好移工防疫措施,於休假期間、減少外出及群聚,勤洗手、載口罩,落實實聯制流程,隨時掌握移工健康狀況並協助不適者就醫,全力防堵疫情擴散。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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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政部營建署97年7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39574號函請參照。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1年12月16日)。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增列”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1線工作人員接苗”規範。網址: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ms=02E58F84AD3F3884&s=AA035B161F819E4F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2月5日)。
[3]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2021年2月18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網址: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4963F5F05BDB4FB&sms=5A0BB383D955741C&s=3BFB46B3C7DE3B38。(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2月9日)。
[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2021年6月9日)。加強訪查移工宿舍落實防疫工作 增訂企業因應員工確診應變處置-多國語言版。網址: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1B6E40F71F347A25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2月9日)。
[5]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1年6月7日)。加強訪查移工宿舍落實防疫工作 增訂企業因應員工確診應變處置。網址: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07PCKLsTECw_vdl58CuklQ?typeid=9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2月8日)。
[6] 勞動部新聞稿(2022年1月24日)。基於防疫安全,雇主及仲介應落實移工宿舍防疫措施。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8342/post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