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讀生權益

一、前言

工讀生依據多數人的見解是從事「工讀」或「打工」的學生族群,在法律上稱之為「部分工時勞工」,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現勞動部)會訂定「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1],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就是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工讀生從法律上來看,包括工資、工時、休息等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二致,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然可能因為工讀生尚在就學中,年紀較輕、社會經歷尚淺,往往忽略了自己的勞動權益。

二、工讀生應有的權利

首先,在簽訂勞動契約時,由於工讀生可能未滿20歲,因此雇主在聘僱工讀生前都應該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除此之外工讀生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大致相同,說明之如下[2]:

(一)在勞動條件

工讀生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1.試用期

實務上雇主常會跟工讀生約定試用期間,但在《勞動基準法》裡面「並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勞動部曾表示:「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辦理。[3]」承上,試用期通常會約定三個月至六個月,而老闆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2.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之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50元)。同法第22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又依據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另同法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此外,依據同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最後,依據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3.工作時間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8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另外,勞動部民國103年11月0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制定時,係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兩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性工時規定。」據此,工讀生屬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再者,工讀生之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第四章規定辦理,例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依據同法第36條規定,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又依同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4.請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5.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規定如下:「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6.童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童工是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同法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同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於同法第48條規定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依據同法第46 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請注意,基本上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承上,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尚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包括:(1)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及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等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2)依工作者年齡及學期與各學期間假期,訂有工作時間上限及工作日數之規定。(3)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15分鐘之休息時間。並規定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4)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規定檢具文件申請許可,許可期間每次最長為1年。(5)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倘違反上開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最高可以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7.女工

除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外,依法雇主不得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又依同法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同法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同法第4項規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同法第4項規定,第1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8.資遣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被雇主資遣,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依據同法條第2項規定,工讀生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進入職場或離職再就業者,必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此項資遣費最多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同法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9.退休(新制)

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規定者(所謂新制),或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6條規定,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於年滿60歲時始得請領。

(二)性別平等

工讀生於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4]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1.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部分工時勞工是否依比例計算日數,依下列原則辦理:
(1)產假: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2)安胎休養: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3)育嬰留職停薪: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4)哺(集)乳時間: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5)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6)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按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三)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線上申請作業,可至勞動部勞工福利資訊網辦理[5]。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每月薪津扣0.5%)繳交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各項福利措施。

(四)勞工保險(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5973/5975/14478/ )

首先,打工族的權益和正職員工一樣,並不會因為你是工讀生而縮水。各投保單位於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公保險及就業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特別強調,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並未受強制加保勞保,但仍需要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和提撥6%退休金。若工讀生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工讀生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雇主有沒有幫自己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以隨時掌握個人投保及提繳資料,查詢管道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查閱。

(五)職業安全衛生
1.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承上,提醒工讀生必須注意所謂的「停止作業權」與「退避權」,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當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例如,在通風不充分的室內場所,有中毒可能性;或在未採取安全與防護措施的道路上工作時,應該自行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地區,且僱主不應該以退避為由,而要求解僱或對工讀生或勞工採取不利措施。

2.辦理一般體格檢查

(1)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略以,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2)前開規定之適用前提為「工作性質」屬非繼續性之工作且其「工作時間」在6個月內者。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0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書函:「「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又勞動基準法中針對從事繼續性工作之勞工與非繼續性工作之勞工之保護有所差別,是以,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工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而該法中所稱「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故有關聘請工讀生辦理臨時性活動是否可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宜視其工作職務是否符合前開規範。若於實務上對非繼續性工作之認定有疑義,可檢附相關資料(如職務或工作說明書)逕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三、結論

就上述的討論得知,工讀生其實就是百分之百的勞工,差別只是工讀生的計薪方式是計時、是屬於部分工時,工讀生的勞動條件以遵守《勞動基準法》為原則,工讀生亦得比照部分工時保健保,其他勞動法規亦同,總之除非有例外,工讀生依法該保障的不會因為是工讀生身分而有不一樣的規定。最後,希望雇主或人資應該會更了解熟悉要怎麼去遵循勞動法規,而工讀生也可以多去注意哪些是應該要有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1]勞動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網址: https://www.mol.gov.tw/topic/9677/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22日)。

[2]整理自勞動部。工讀生權益。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5973/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22日)。

[3]勞動部。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網址: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22日)。

[4]勞動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6026/13172/13174/22977/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23日)。

[5]勞動部勞工福利資訊網。網址: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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