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就業(求職)隱私保護

一、前言

勞工在求職階段,經常被資方招募或人資單位要求提供個人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資方為了招募所必要取得的資料,但有時勞工也會被要求提供與求職或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前者為必要之措施而後者疑似侵犯了求職者的就業隱私。至於哪些是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的個資而哪些為不宜要求求職者提供的個資呢?今分別說明如下。

二、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

當求職者心裡不願意回答公司提問的某些隱私問題或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卻只能忍氣吞聲,因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可是公司難道可以毫無限制地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嗎?

我國就業隱私保障最直接相關法律規定在《就業服務法》,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承上,至於什麼是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則是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1.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據此,倘若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個資(要求填妥履歷表上的欄位)比如性取向、年齡,以及面試時詢問懷孕計畫、病史、家庭背景等,都是侵犯就業隱私,倘若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禁止違反當事人(求職人或員工)意思,要求其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上述規定時,地方主管單位可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7 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特別提醒,即使是當事人雖然同意提供隱私資料,嗣後之處理或利用,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三、《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

《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註解1】(以下簡稱:《參考原則》)是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整理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相關規定,提醒雇主應依法規辦理,以保障求職者或員工個人私密領域不受到侵擾。《參考原則》分成以下幾的部份:

(一)隱私資料部分:

1. 定義:

為《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1)生理資訊(2)心理資訊(3)個人生活資訊等,上述已經說明不再重複。

2. 說明: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該尊重求職人或員工的權益,不可以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 (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 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且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如所要求的隱私資料與從事該項工作無關,又未經求職人或員工同意,即可能觸法,但與工作相關或法有明文者,不在此限。)

3. 案例整理:

查「犯罪紀錄及信用紀錄」屬《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3款規定之隱私資料範疇【註解2】。倘若是餐廳應徵之服務員,並無法令規定該職缺需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且該職缺並無要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之必要性,若雇主強制要求提供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反之,倘若是保全公司應徵保全人員,則依《保全業法》第10 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例如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271條至第275條、第277條第2項及第278 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者。承上,若於應徵保全人員,基於《保全業法》之規定,公司必需依法確認所僱用之保全人員符合保全業法規範,所以應徵者如果堅持不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保全公司亦無法僱用。故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就業隱私必須在符合該職缺的專業性、經濟或公益上的目的性、必要性與無不正當之聯結等要求時,才得以適法蒐集。 若於應徵保全人員時,保全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面試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並無不法。

(二)個人資料部分:

1. 定義:

本《參考原則》所稱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說明:

(1)雇主應依求職人或員工的請求,就其蒐集的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另求職人或員工向雇主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時,雇主得向求職人或員工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2)雇主應該維護求職人或員工個人資料的正確,並主動或依求職人(員工)的請求更正或補充。(3)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雇主應主動或依求職人(員工)的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4)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雇主應該主動或依求職人(員工)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5)雇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該主動或依求職人(員工)的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 案例整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註解3】,如雇主蒐集求職人或員工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雇主應該主動或依求職人或員工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舉例:一勞工應徵民營金控行銷人員,經過筆試口試後,未獲公司錄取,應徵者擔心自己個人資料的安全,故請企業刪除或歸還求職資料。因為公司招募員工的目的已消失,且當事人亦未獲錄取,公司已無保留個人資料的理由,公司應主動刪除該個人資料,故未錄取之求職者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向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為有理由。

四、結論

發現有些雇主喜歡探問隱私,例如要求職者出具基因檢測報告,從中窺探當事人有否家族病史。對女性求職者被問「未來幾年有打算懷孕嗎?」…等等。綜上凡與工作所需無關,雇主恣意探問求職者或員工的個人隱私,會觸犯就業服務法並吃上6萬至30萬元罰鍰,不可不察也。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者,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另為使事業單位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確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在此建議人資夥伴參考台北市政府訂定之《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及《雇主招募員工履歷表範本》【註解4】,對於避免踩到就業紅線又能完成求才的任務有很大的幫助(請參考:北市勞動局機關入口網站(http://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安全>就業隱私專區」下載參考使用)。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發佈日期:2020/09/17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 1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網址: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ms=B81E4E16FE8825B0&s=8D5276FDD2F2B281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8月19日)
  • 2《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3款規定:「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4網址: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A3L3JlbGZpbGUvMTE5MTAvMzU5NTQ0LzM1NjA2MmNjLWQzMWEtNDE3Mi05YjRlLTQ5NWVhMzVjYzAxMi5wZGY%3D&n=6ZuH5Li75oub5Yuf5ZOh5bel5bGl5q236KGo56%2BE5pysLnBkZg%3D%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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