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五一勞動節將至,行政院於2021年3月25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註解1>,政府於勞動節前夕提出的草案是送給全體勞工的最大禮物,也是要向千萬勞工表示最大的敬意,感謝勞工對台灣的貢獻。
現行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了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的保障。惟其職災保險之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難以單獨調整,致難提供職災勞工更適切保障。另外現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為補充職災預防,其補償及重建制度略有不足之虞。故勞動部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立法是為了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的完善保障體系。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及其重點
勞動部經參照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並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返回職場,以建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制度,行政院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其要點如下<註解2>:
(一)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目前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之性質目的不同,規範在同一部法律中,基於兩保險間衡平性考量,很難僅針對職災保障作有效提升;此外,外界也建議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相關措施。因此,有必要將職災保險從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將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規範在同一部法律,讓勞工和雇主可以在一個保障專法中獲得完整的保障與協助。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規劃
此次立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的職災保障規定,包括下列四個層面:1.擴大納保範圍,保障勞工之工作安全。2.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權益,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必要且完整之保障。3.合理分攤雇主職災補償風險,減少職災所衍生之勞資爭議。4.強化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減少職災發生及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法條重點整理
依據目前版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規定,除上述四個層面外還有以下重點: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適度提高投保薪資、提升給付水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及強化罰則等功能。草案法條略以<註解3>:
- 擴大納保範圍(請參考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1)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3)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
- 提高投保薪資(請參考草案第17條)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2,800元,涵蓋九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 增進給付保障(請參考草案第28條至第58條)
(1)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內容,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失能與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計算給付金額,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2)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
- 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請參考草案第62條至第70條)
(1)於年度應收保費 20%範圍內提撥經費支應,成立財團法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2)明定重建業務範疇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相關重建資源,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重建措施。(3)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另為提升勞資雙方參與之誘因,發給勞工職能復健津貼,及提供雇主獎勵措施。(4)提供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並針對已離職勞工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 強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機制(請參考草案第73條及第75條)
由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病通報,以提升職業病發現率;並調整職業病鑑定為中央單軌一級制,及保險人審核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申請鑑定。
- 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請參考草案第78條至第91條)
(1)提供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診罹患職業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貼。(2)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3)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四)專法與現行制度重大不同
在新的職災保險體制下,將有四大改變,幾可全部函蓋千萬勞工職災風險,提高勞工保障。
- 全部受僱勞工強制納保(包括四人以下公司)
查勞保現行規定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擴大納保範圍,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受僱自然人雇主的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未來法案通過後,除現行已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外(目前勞保有57萬家公司、1055萬名受僱勞工及職業工會勞工參加;至於4人以下公司因未強制納入勞工,其勞工現屬自願加保),更擴大職業災害保護網,推估新增33萬人可納入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範圍<註解4>。值得一提,現在有很多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臨時工,有時只有1天、10天有工作,目前無處可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在新版職災保險體制下<註解5>,將提供簡便加保方式,如在便利商店多媒體機台、或是勞保局網頁上就可以加保<註解6>。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給付全依失能程度給付
現行傷病給付(以勞工職災受傷為例)第一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第二年為50%,《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改為兩年均為月投保薪資70%(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第1項)前項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第2項));而醫療費用也擴大給付範圍,增加健保給付的特殊材料自付差額。
依據草案第43條規定,失能年金,目前以年資為計算基礎,年資較低者只能請領基本保障金額;新制將依A.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B.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及C.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另依據草案第51條規定,遺屬年金部分則改以月投保薪資50%發給。此外,增進給付保障,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註解7>。
3.職災保險費由誰負擔
(1)受僱勞工的職災保險費
依據草案第19條規定,仍由雇主全額負擔<註解8>,不會增加受僱勞工保費負擔。又雇主負擔保費,如果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可以就勞工所請領的保險給付金額,抵充其《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穩定企業營運。
(2)職業工會勞工的職災保險費
仍維持現行規定,由職業勞工負擔保費 60%,政府補助 40%<註解9>。另該等勞工若另受僱於登記有案之雇主,仍應由該雇主辦理參加職災保險,並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故職業勞工的保費負擔並未增加。
4.投保薪資勞保投保薪資脫鉤
現行勞保規定投保薪資上限為4萬5800元,下限為基本工資,但部分工時者,得自1萬1100元起申報。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第17條規定,提高投保薪資,投保薪資分級表,調高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上限規劃為7萬2800元,因為職災保險給付可以完全抵充雇主在《勞動基準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不僅對勞工有利,對於雇主也有利。下限則由舊制的11,000元起,拉高至基本工資水準24,000元,提供職災勞工適足基本保障<註解10>。預計將涵蓋9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註解11>。
(五)事業單位相關罰則重點舉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為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據草案93條規定,雇主未依本草案第86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 退休金或離職金之處罰。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須於勞工到職時申報加保,如果沒幫勞工加保,依據草案第96條規定將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可以連續處罰。除了金錢損失外,法規也設有名譽處罰,依據草案第100條規定,針對違法事業單位,也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
三、結論
「勞工新三法」<註解12>為蔡總統所提出之重要勞動政。這三法中,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在2019年底三讀,惟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到2020年12月4日上路。政院高層近期將與執政黨立法院黨團溝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具體條文內容與時程,力拚在本會期送審議並三讀通過,做為蔡總統連任後送給勞工朋友的兩項大禮<註解13>。在此提醒雇主及人資夥伴密切注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修法進程並盡早準備因應方針。最後希望我國能盡快建構完善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專法體系,為勞資和諧共榮關係發展開啟一盞權益光明燈。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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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1>記者葉素萍(2021年3月25日)。政院通過職災保險法 蘇貞昌:向千萬勞工致敬。中央通訊社。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250120.aspx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4月5日)。
<註解2>請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1109再修版)。
<註解3>勞動部網站(2021年3月25日)。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網址: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7947/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4月8日。)
<註解4>同註1。
<註解5>包括:(1)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均強制加保。(2)受僱於非屬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可自願加保。(3)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
<註解6>記者江睿智(2021年3月17日)。職業災害保險將大修 一張表看懂保障的四大改變。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325447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4月8日)。
<註解7>同註1。
<註解8>草案第6條、第8條、 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註解9>草案第19條規定,依據草案第7條第1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註解10>將不再採用部分工時11,000元投保薪資。據此,部分工時、按件計酬工作者、非典型工作者,新版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一律投保基本工資。
<註解11>職災保險的各項給付,包括傷病給付、失能年金、遺屬年金之計算,都是以發生保險事故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為基礎。提高投保薪資後勞工一旦發生職災,所領到各種給付,也跟著增加。
<註解12>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最低工資法》修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註解13>記者鄭鴻達(2021年03月15日)。推進勞動三法…職災保險法 拚本會期三讀。經濟日報。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317990。(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