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據此,之前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鑒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者將無所依據。 承上,至於加班工時認定爭議,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方工時以出勤紀錄記載時間推定,若雇主無法舉出其他反證推翻工時認定,一律以出勤紀錄為準。所以以往雇主常會以勞工在打卡前從事個人私事,拒絕給付加班費之理由將有違法之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若勞工為原毋須出勤者,雖具有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可行使投票權,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補給一天假。 特別提醒: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無投票權者如未滿20歲之公民或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
109年有不少國定假日與公司的休息日或例假同一天,勞動基準法對例假或休息日安排及遇上國定假日時的規定為何?公司可以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嗎? 本文以白話文解析常見的法律問題,希望讓勞方與資方都能了解自己的權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為我國首部針對年滿45歲中高齡及65歲以上高齡者的就業專法。新法明定,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罰鍰30-150萬元
近來勞檢頻率增加,有不少人資夥伴收到勞動局所開出之裁處書而驚慌不已,當收到勞動局處分書要注意什麼重點,又受到勞政機關的行政裁處要如何做行政救濟等,以下提出相關問題與重點參考之。
鑒於各界認為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情形,勞動部前於106年8月22日已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各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但仍不妨礙各主管機關於「具體個案」之裁罰權限。
【對雇主】 要使用變形工時需注意法定程序,建議部門主管與人資收到離職訊息時,可以善意或技巧性提醒同仁連假即將到來,供其決定離職日參考也減少後續爭議。 【對勞工】 不論是在法令上或是為人處事,遵守彼此的承諾都很重要。若員工考慮在連假後離職,但最終因故將離職日定在連假前,也應該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好聚好散。
過去企業制定工作規則時通常只是把《勞動基準法》照抄或者是將同業已經核備過的工作規則當作範本,將前面封面刪掉冠上自己企業的名稱就交上去請當地勞工局核備。但是近來勞動法規修法頻繁,例如一例一休兩次修法、鬆綁的變形工時或是產業的工時補休,例假日挪移等等…對雇主及人資來說負擔日漸沈重。很幸運今天勞動部有提供參考範本可以下載,希望能夠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