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釋疑

勞動事件法明年1月1日施行,HR在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及預防

勞動事件法自明年(109年)1月1日施行,有助於降低勞工訴訟費用及減輕勞工舉證責任。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資深顧問林建銘表示,有效預防勞資爭議才能防範於未然。建議雇主從可能發生的「原因」著手進行預防,如可舉辦說明會擴大溝通管道、全盤檢視及修正制度、針對主管進行法令觀念培訓、導入外部資源,以適度平衡並管控可能發生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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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釋疑

2019年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專案之探討

勞動部強調,檢查處分向來就不是行政目的 ,重點在於讓事業單位真正了解勞動法令並加以落實,因此為協助企業解決適法困境,提出法遵訪視服務,期望能讓小(微)型企業熟知勞動法令,本文建議日後能夠持續辦理宣導說明會提升法令認知及跨部會資源引領法遵等,都是提升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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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日會議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3,8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調幅5.33%。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今(14)日召開第34次會議,經勞、資、學、政各方委員討論,獲致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升8元,調幅5.33%。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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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實習生

實習生的種類繁多,在《實習生勞工法律問題之研究》文中指出,包含技職院校或一般院校術科要求的實習生,如建教合作生,或大專院校要求學生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短期實習,亦有政府機關推動的見習訓練,以及廠商基於網羅職場新鮮人所進行的實習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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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責任制

責任制不是無限制,即使是適用《勞動基準法》84條之1的勞工雖可以在工時與假日做調整,但實務上有太多案例的「責任制」卻被濫用成為過勞的重災區,保全人員就是最好的明證。最後,希望在工時更彈性之餘,雇主仍保障每位勞工有足夠休息時間,才能使勞工有更佳的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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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技術生勞動權益

為了不使建教生成為被當作廉價(或免費)的勞動力在使用而成為「賤價生」,迫切需要學校及事業單位以外的第三方把關,於是乎政府的監督就變得非常重要,但除了需要政府監督外,更希望每個實習生也都能知道自己的勞動權益與工作目標,才能達成充實自己及培養專業技能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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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承攬合約者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工

台灣的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部份中小型企業之雇主為了節省開銷或是誤信謠言,認為與所僱用的員工簽訂勞務契約時,將雙方關係定義在「承攬關係」可避免勞動成本,總是以為在「承攬關係」之下可以不預警裁員、免提撥勞退…等等,往往引發不必要之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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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工退休金制度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當勞工已經領了勞保老年給付,不管是一次請領還是領年金,未來若想再重返職場,都不能再加勞保;但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帳戶領走後並非「不能再提撥」,也就是說只要有受僱關係,雇主還是依法要替已經退休再重返職場之勞工持續提撥「勞退新制6%退休金」。換句話說,當中高齡勞工已經領了勞保給付又想重返職場,除了工作上原有的薪資收益,仍可以利用勞退新制為自己增加另一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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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5人以下之勞工保險等相關問題

投保勞保除了可累積勞保年資,增加老年給付保障以外,平常也享有勞保生育、傷病給付,而且重複投保,兩個保險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等於讓勞工有雙重保障,再次提醒勞工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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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為勞資雙方工作中的重要依循,應注意重點為何?(續)

因應社會變遷及經營管理,公司會有修正內部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的需要,在管理辦法變更的時候,常發生一部份員工因變更受益會贊成、另有一部分員工的權益受影響而反對;故實務上公司如認為有經營的必要需修正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但有員工不同意時應如何處理,常會衍生爭議也為本次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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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通報」相關實務探討

資遣通報的目的係為關懷及照顧被資遣員工,提供職訓相關訊息,輔導被資遣員工早日重返職場,維持社會的穩定及促進經濟發展,請雇主必須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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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工資墊償及其申請程序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若勞工不幸遇到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雇主需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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