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製造業薪資福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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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規及函釋
一、法規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1條、第79條、第80-1條及第84-1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二、重要函釋
1.民國77年7月26日(台勞動二字第14423號函):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3]」,應扣除因請假未發之部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02月18日台勞動 2字第 005350 號書函:勞工請事假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21 條規定計算,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至按月計薪勞工其一日工資,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定方式計算,惟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3.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號函: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算公式自105年1月1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叄、重點說明
一、何謂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無論是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給付,均屬於工資範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最低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現行最低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7,47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83元(民國114年(2025)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8,590元,時薪則是190元)[4]。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最低工資指的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不包含延長工時、休息日及例假日的加班工資。
二、適用對象及調整機制
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包括本國勞工與外籍移工,皆須適用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調整機制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依據經濟指標(如CPI、勞動生產力等)決定是否調整,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事假扣薪計算
勞工請事假期間未提供勞務,雇主可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因此,勞工在請事假期間未提供勞務,雇主可不支付該期間的薪資,但不得倒扣其他期間的薪資。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在計算請事假期間的薪資扣除時,應依據勞工實際請假的天數按比例扣除,並確保扣除後的薪資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5]。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的工資。
綜上,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請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因此,月薪制勞工請一天事假時,雇主可按日計算扣除該日工資,舉例說明如下:
(一)計算方式:
每日工資計算:月薪 ÷ 30天 = 每日工資
請假扣除: 每日工資 × 請假天數 = 扣除金額
當月工資: 月薪 – 扣除金額 = 當月工資
(二)範例:
以2025年為例,月薪為30,000元的勞工,請一天事假,其當月工資計算如下:
每日工資: 30,000元 ÷ 30天 = 1,000元
請假扣除: 1,000元 × 1天 = 1,000元
當月工資: 30,000元 – 1,000元 = 29,000元
因此,該勞工請一天事假後,當月工資應為29,000元。
四、工資定義及調整
工資的定義包括所有經常性給與,不論雇主使用何種名稱,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屬於工資範疇。根據行政函釋[6]及《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其工資應依實際工作時數比例計算,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一)工資高於最低工資是否需調高薪資
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調整後的最低工資,則無需比照調幅調升。《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因此,當原約定工資未低於新最低工資時,無需進行調整。但考量物價上漲及員工士氣,建議雇主仍可適度調整薪資。
(二)雇主是否可調低工資至最低工資標準
雇主不得逕自調降原約定之工資至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因此,雇主若欲調整工資,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不得單方面調降。
五、雇主違法處理
如雇主訂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及第80-1條,將面臨罰鍰,金額自新台幣2萬元起,最高可達100萬元。並依規定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金額。
肆、相關薪資計算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承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與延時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名稱更新:自202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更名為「最低工資」)」,2025年最低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8,590元,每小時190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一、民國114年(2025)最低工資規定
所稱最低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最低工資數額為限。
上述作為比較基礎之「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是以【(每週40小時×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所得出。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工資計算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最低工資者(2025年最低工資為28,59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119.125元。
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通常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174小時為長,惟不得超過240小時,其最低工資之計算為: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規定,應以28,590元加上〔119.125元乘以(220-174=46)小時〕之總額34,096.75元為其基準。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規定,應以28,590元加上〔119.125元乘以(240-174=66)小時〕之總額36,425.25元為其基準。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90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依一般勞工的月最低工資推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月最低工資數額,其推算方式已如前述。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在已知月工資總額(不含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的情況下,若要反推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為月工資總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以便作為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基礎。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20-174)】。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40-174)】。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24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3,812 元(28,590÷240×4/3×24=3,812)。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36,425.25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0,237.25元。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3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2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7,626元(28,590÷240×4/3×48=7,624)。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36,425.25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4,049.25元。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伍、結論
綜上所述,自2025年1月1日起,臺灣最低工資將調升至月薪28,590元及時薪190元,此政策旨在提升勞工的基本生活水平,特別是對低薪與弱勢勞工而言,能有效改善其生活品質。此次調整預計影響超過250萬名勞工,企業需謹慎應對,確保支付的工資符合法定標準。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包括本國勞工與外籍移工,均應適用最低工資規定。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雇主需根據核備的工時比例調整最低工資,避免違反法規而面臨罰則。
企業在計算事假扣薪、加班費及休假日工資時,應依最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以減少法律風險。同時,為避免因薪資調整引發勞資爭議,建議企業加強與勞工的溝通,必要時透過修訂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工資計算方式與支付標準。
此外,最低工資調整機制依據經濟指標進行審議,企業應持續關注政策變動,及早調整人力資源策略,確保合規並保障勞工權益。透過合理調整薪資結構及加強勞資溝通,不僅有助於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工作效率,亦能促進勞資雙贏及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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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工資」已於2024年1月1日更名為「最低工資」以下同。
[2] 勞動部新聞稿(2024年9月4日)。工資連九漲,114年調幅4.08%。勞動部長何佩珊:感謝審議委員的用心,經濟發展的果實,應由勞資雙方共享。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6053/ 。(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11月20日)。
[3]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7年2月18日發布的(87)台勞動2字第005350號書函,勞工請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對於按月計薪的勞工,其一日工資可由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計算,具體方式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需注意,雇主給付勞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此函釋旨在確保勞工在請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公平合理,並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
[4] 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 號函請參照。
[5]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7年2月18日發布的(87)台勞動2字第005350號書函,勞工請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對於按月計薪的勞工,其一日工資可由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計算,具體方式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需注意,雇主給付勞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此函釋旨在確保勞工在請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公平合理,並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
[6] 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 號函請參照。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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