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清明節連假薪資計算方式

一、前言

民國114年(公元2025年)的清明節連續假期,適逢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兩個重要的國定假日[1]。對於大多數勞工而言,這段期間的薪資計算涉及多項勞動法規的細節。若事業單位需要勞工在這些假日出勤,更必須清楚了解相關的工資給付標準,以避免勞資爭議。今天就114年清明節連假期間,各種類型假日的薪資計算方式特此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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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律規範

以下將針對民國114年清明節連假薪資計算相關的重要法源進行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

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1條、第3條、第5條、第5-1條。

 

(四)《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第4點及第5點。

 

(五)重要函釋

1.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2]、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理由:鑒於國人對於週休二日已成習慣,倘因過多連假補班調整,恐將影響其生活作息規劃。惟考量民族掃墓節為國人慎終追遠之重要節日,仍應有必要維持調整放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第五點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理由:配合第四點修正,爰分別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補行上班之原則規定。

 

2.勞動部民國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3]: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特別注意勞動部民國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停止適用。

 

3.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4]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民國104年12月16日版)第 30 條第3 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公告當起日生效所謂「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的是尚未被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且在除5月1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並需要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的行業。​

 

綜合上述法規與函釋可知,台灣對於假日薪資的計算有著明確且細緻的規定,雇主必須仔細遵循,才能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觸犯法律。

 

三、民國114年清明節連假分析

 

(一)連假日期與變動

 

根據行政院核定的民國114年(公元202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該年度總放假日數為115日。其中,包含多個三天以上的連續假期,例如農曆春節、228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與國慶日。在彈性調整放假方面,主要涉及除夕前一日及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補行上班的原則通常為當週或次一週的星期六,以落實週休二日的精神。承上,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五),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前一日4月3日(星期四)放假。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經查,民國114年(2025年)的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五),民族掃墓節(清明節)也在同日。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當兒童節與清明節同日時,應於前一日放假。因此,2025年4月3日(星期四)放假一天,加上4月4日(星期五)的法定假日,以及週末兩天,形成4月3日至4月6日的四天連假

 

(二)國定假日性質

 

兒童節(4月4日)與民族掃墓節(4月5日)均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並照常給付工資。若雇主因業務需要,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特別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模式不盡相同,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的安排可能有所差異。此外,國定假日的補假日期也可能因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各假別的日期,以利釐清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三)連假期間出勤薪資計算注意事項

 

以下將針對民國114年清明節連假期間,勞工在不同性質的假日出勤時,薪資應如何計算進行說明:

4月3日(星期四):國定假日出勤

 

對於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的勞工而言,4月3日原為工作日,因補假而成為國定假日。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此日出勤,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這表示除了當日原有的工資外,還需額外支付一日的工資。換句話說,當日工資至少為原工資的兩倍。舉例如下:

 

(1)月薪者

如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其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50元 × 8小時=1,200元。於4月3日出勤者其薪資為:1200元 × 2 = 2400元。

 

(2)時薪者

4月3日出勤:時薪 × 出勤時數 × 2 。範例:若時薪為200元,出勤8小時,則​當日工資:​200元 × 8小時 × 2 = 3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若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加班費。​根據該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小時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4月4日(星期五):國定假日出勤

與4月3日相同,4月4日兒童節也是國定假日。若勞工原為工作日,經雇主徵得同意出勤,其工資計算方式亦比照前述,應加倍發給工資。需要注意的是,若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加班費。

 

4月5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

 

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當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日時,應於前一日放假。因此,2025年4月3日(星期四)4月4日(星期五)為國定假日。至於4月5日(星期六),其性質應視各事業單位的排班安排而定,可能為工作日、休息日或例假日。建議雇主與勞工明確約定該日的性質,以避免爭議。根據勞動部的相關函釋[5],當國定假日與休息日重疊時,若勞工於當日出勤,其工資計算應採對勞工較為有利的方式。一般而言,會優先適用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通常以前兩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計算。

因此,若勞工於4月5日出勤,雇主應按休息日加班費的標準計算工資。以前述日薪2000元、時薪250元為例:

 

工作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即 250元 x 1.33。

工作第3至8小時: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即 250元 x 1.67。

 

具體金額需視實際工作時數而定。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當日亦為國定假日,但考量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通常會高於單純的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因此實務上多以此方式計算,以保障勞工權益。

 

4月6日(星期日):例假日出勤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上述特殊原因必須於例假日出勤,雇主除了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外,事後還應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因此,若非特殊情況,雇主應避免於4月6日要求勞工出勤。若有例外情況,則需依照法令規定給付雙倍工資並安排補假。

 

四、連假期間出勤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休息日工作

 

如前所述,4月5日(星期六)對許多勞工而言是休息日。若雇主需要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必須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二)國定假日調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然而,若事業單位希望將4月3日或4月4日的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必須取得勞工的同意,且調移後的休假日性質應維持不變(需注意的是,國定假日的調移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規定,並不得因此減少勞工的休假權益)。​調移後的原國定假日當日若出勤,則視為正常工作日,不需加倍給薪。​然而,若未經調移,於原國定假日出勤,仍應依國定假日出勤的規定給薪。

 

(三)排班與工資計算的明確性

 

鑑於各事業單位的排班方式各異,雇主應確保與勞工就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國定假日的安排達成明確協議,並以書面形式記錄。這種書面約定有助於在假日出勤時,正確判斷適用的工資計算方式,避免產生爭議。根據勞動部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6],明確規範工時安排、例假日及休息日等事項,對於維護勞資雙方權益至關重要。

 

(四)參考勞動部函釋

 

面對假日工資計算的複雜情況,雇主應密切關注勞動部發布的相關函釋與公告。​這些解釋令提供具體指導,協助雇主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法規。​例如,勞動部於民國87年發布的函釋中[7],詳細說明了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的計算方式,指出「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因此,雇主應主動查詢並遵循此類函釋,以確保合法合規,保障勞工權益。

 

五、結論

民國114年清明節連假期間的薪資計算,涉及多項勞動法規的交錯適用。雇主必須正確區分各日性質(國定假日、休息日或例假日),據此計算工資:(1)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2)國定假日與休息日重疊時,應採對勞工較有利方式計算;(3)例假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出勤。尊重並遵循這些法定規範,不僅是雇主的法律義務,更是建立信任的基礎。雇主主動關注法規更新並確實執行,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更能提升企業形象與勞工向心力,創造勞資雙贏的永續經營環境,實現企業與勞工共同成長的目標。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5/03/27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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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2024年6月27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33024943號函。網址: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41&pid=11973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3月15日)。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2年5月25日)。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網址: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4&pid=11401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3月15日)。

[3].勞動部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988 號函。網址: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1030028069&no=FE334062&searchmode=global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3月15日)。

[4].勞動部民國 105 年 01 月 21日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請參照。

[5].根據勞動部 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當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然而,實務上,若未安排補休且勞工於該日出勤,通常適用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

[6]  勞動部. (2021)。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36/28238/30536/post 。(最後閱覽日期:2025年3月15日)。

[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09 月 14 (87)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請參照。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cnt=1&datatype=etype&keyword=039675&recordno=1&searchmode=global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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