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民國113年(公元2024年),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俗稱清明節)為同一日(4月4日)皆為應放假之日(國定假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且逢星期四時,依規定於 4月5日放假1日[1](兒童節於後一日放假)。對於週休二日的勞工來說(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休假並給付薪資;事業單位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今天就此相關議題討論之如下。
二、法規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規定。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
(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1條、第3條、第5條、第5-1條規定。
(四)《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
(五)重要函釋
1.勞動部民國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
2.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
3.勞動部民國104年04月23日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號函[2]
三、重要注意事項
(一)變動經過
經查行政院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規定,核定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15日,其中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4個,分別為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春節假期(7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及端午節(3日)等。上述調整起因於民國112年因彈性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次數達6次,各界多所討論,贊成及反對意見兼具,經徵詢相關機關及參酌各界所提意見後,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的民俗節日,民族掃墓節具有慎終追遠之特殊意涵,又為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減少對股匯市的影響,並紓解交通運輸量能,爰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將彈性調整放假的範圍,由現行「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調整為「除夕前一日」及「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補行上班原則由現行「提前於前一週星期六」,調整為「當週或次一週星期六」,以落實週休二日意旨[3]。據此,今年兒 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4月4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且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因此,依規定於 4月5日放假1日。
(二)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及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兒童節這2天均為國定假日[4],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之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是日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三)「4天」連假
2024年(民國113年)的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兒童節很特別,算起來其實是在同一天(國曆4月4日),因碰到週四、故於後一日放假,形成4月4日(星期四)、4月5日(星期五)兩日均為國定假日的狀況,加上緊鄰4月6日(星期六)、4月7日(星期日)的週休二日,因此形成俗稱「清明連假」的4天連假。承上,特別強調:這4天的假期當中,共有2天國定假日、1天休息日、1天例假,今年沒有特別遇到補班日。特別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綜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再者,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或另行議定調移給假。最後,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5]。
(四)連假期間出勤其他應注意事項
1.休息日工作
(1) 雇主如需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
(2)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辦理。
2.例假日工作
(1)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停止勞工假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辦理。
(2) 例假日如果沒有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情況,屬於違法事項,另應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休假日(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或第38條特別休假)工作
(1) 雇主如需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
(2)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停止勞工假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辦理。
4.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辦理。
四、民族掃墓節(清明節)連假工資給付
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應先敘明。
(一)普通工時者(月薪)
- 2024年4月4日(星期四)及4月5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日出勤於8小時內應領雙倍薪水、8小時以上時數則按比例領加班費[6]。舉例如下:如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4日及4月5日且其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50元×8小時=1,200元。
- 國曆4月6日(星期六)為休息日(約定),若當天真的有需求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工資,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舉例說明:如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的試算出勤工資如下:試算:150元 * 1⅓ * 2小時 + 150元 * 1⅔ * 6小時=1,900元
- 國曆4月7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二)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計算方式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公司行號,因「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故須依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出勤與休假。據此,於 2024年4月的30天內,必須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4 個休假日。後應再加上本次的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兒童節2個國定假日共2個國定假日放進班表。整理重點請人資夥伴注意:
- 國定假日當天未出勤者(休假)
(1)倘若公司未事先調移國定假日,國定假日當天又遇到休息日、例假,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2)若國定假日當天正好為免出勤日(空班日),則不用補假。 - 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
依法須經勞資協商、待勞工同意後,方可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且調移的日期須明確訂定;若未調移,當天上班仍有雙倍薪水。舉例來說,以8小時為例為「時薪 * 8小時 * 2」。 - 特別提醒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請參照動部民國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勞動部103年11月5 日勞動條3 字第1030028069 號函已經廢除。
(三)工作性質為時薪制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的:時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當天的工資應為「出勤時數 * 兩倍工資」。此外,由於時薪制「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動準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當工作日達到第六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再次提醒,如勞工同意配合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最後,今年的民族掃墓節(清明節)連假若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4月5日,星期五),希望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放假;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五、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如何救濟?
雇主若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勞工需要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和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若查證屬實,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千萬要留意。
六、結論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俗稱清明節)的合併安排,不僅是對於慎終追遠的傳統尊重,也體現了對於兒童的重視,這一天既是向先人表達敬意的時刻,也是提醒我們關注下一代的重要節日。連假期間,雇主不僅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勞工應有的休息與報酬,更應體現出企業對於傳統文化的尊重及對員工家庭價值的認同,進而促進企業內部的和諧與社會整體的穩定。
再次強調勞資雙方在調整國定假日出勤時,應明確地溝通並取得共識,雇主如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理調移放假,需與勞工妥為協商溝通,若有爭議勞工可就近洽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社會局(處)等尋求協處。這不僅是法律規範的要求,也是維護勞資和諧、尊重員工休息權益的體現。當勞工因應事業單位的需要於假日出勤時,雇主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資報酬,確保勞工的勞動價值得到公正的回報。也唯有勞資雙方共同遵守法律、尊重彼此權益的機會。通過遵循相關勞動法規規範,我們可以確保在這清明假期中,勞工的工作與休息權益得到平衡與保護,從而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社會的穩定,進而共創勞資和諧的雙贏局面。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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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參照113年(西元 2024年) 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節日連續假期一覽表。
[2]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277743&keyword=1040130697 。(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3月28日)。
[3] 人事總處新聞稿消息:行政院核定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網址: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2&pid=11398 。(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3月28日)。
[4] 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都是4月4日(周四),因此4月4日為清明節、兒童節假期則為4月5日。
[5] 勞動部新聞聯絡室(2024年3月21日)。112年「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58168/post 。(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3月28日)。
[6]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