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勞動檢查方針「勞動條件部份」重點摘要

我國勞動部約在每年7月頒布隔年勞動檢查方針,今年也不例外。民國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擬定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據以辦理勞動檢查、宣導及輔導相關業務。

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

  1. 監督檢查重點之「特定對象保護檢查」,含括外籍勞工、原住民、童工、技術生、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等族群之職災預防。
  2.  檢查類別新增「書面監督查核」,勞動檢查機構可針對轄區特性,函請事業單位提供預防計畫進行書面查核,再視需要就其執行情形實施檢查。
  3. 為強化事業單位重視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及使用呼吸防護具,將前揭事項列為檢查重點。綜上得知勞動檢查方針可分為在勞動條件的部分及職業安全衛生部分,本文另就民國110年勞動檢查方針「勞動條件部份」整理其摘要說明之。

一、民國110年勞動檢查策略及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民國110年勞動檢查策略
  1.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並對勞動條件法令遵循度不佳之事業單位,優先實施檢查。
  2. 實施風險分級管理,提升產業安全衛生水準: (1)績優企業:優先施以自主管理制度之訪查監督,並辦理輔導、觀摩、分享學習等活動,協助安全衛生績優單位邁向標竿企業。(2)高風險事業:高違規、高風險及高職災發生率等事業單位,優先實施檢查,並提供改善協助,落實法令規定。(3)中小企業:提供教育訓練、參訪、輔導、諮詢及觀摩等協助,並透過安衛家族、促進會及大廠帶小廠等服務資源,提升其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3. 整合產官學界資源,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1)以績效評核及獎勵方式,鼓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活動。(2)推動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促使當地政府、勞資團體、事業單位及學校主動辦理,推廣安全衛生文化在地扎根,並可結合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提高事業單位參與率。 (3)推動安全衛生伙伴合作:與大型企業、工業區、專業團體及產業公會等單位締結安全衛生伙伴關係,擴大資源分享及輔導協助成效。 (4)推動部會與機關間合作:推動部會與機關間合作減災及共同管理機制,強化防災效能。 (5)強化自營作業者等安全衛生意識:與職業工會合作,實施自營作業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藉由高風險事業之製造、供應商等供應鏈及衛星工廠體系,傳遞安全衛生防災訊息。
  4.  建構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諮詢服務溝通平台,提供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診斷、輔導相關技術、設施經費補助及管理實務之諮詢服務,加強安全衛生知識推廣應用。
  5.  優化勞動檢查人員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建置勞動檢查作業標準、技術手冊及指引,善用資訊科技,建置相關申報平台,提升勞動檢查監督效能。
(二)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1. 在勞動條件的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2)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3)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2. 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2)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者。(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4)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5)未依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
護者。(6)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7)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今年勞動檢查方針「勞動條件部份」摘要

(一)依據及目標

1.依據:勞動部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本方針。2. 目標:(1)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2)持續降低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基本人權。(3)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二)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等。而勞動條件部分 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其理由為:

1.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令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2.經勞動部參酌勞動環境情勢及民意需求,政策指示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實施對象及規模者。

(三)勞動條件監督及檢查重點

以勞動條件為主之勞動檢查重點如下:

1. 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2. 勞工出勤紀錄。 3.勞工工資清冊。 4.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5. 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6. 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7. 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8.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9. 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10. 童工、青少年、女性勞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11. 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12. 工作規則之報備。 13. 勞資會議之舉辦。14.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15.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16.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17. 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查察事項。

(四)勞動檢查及處理原則(重點摘要)

各勞動檢查機構以執行勞動部規劃之專案檢查及交辦檢查事項為主;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辦理轄內之申訴案、一般檢查及配合勞動部交辦專案,另得視需要自行規劃實施專案檢查。勞動檢查檢查處理原則分別如下:

1.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代表。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2.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檢查作業程序辦理。

3.勞工陳情、申訴、工會檢舉及媒體報導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或媒體報導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應即依法處理及確實作好保密工作。

4.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除通知立即改善外,有《勞動基準法》第75條至第77條規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項,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法處理,各該主管機關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6.為發揮勞動檢查效能,勞動檢查機構就事業單位之風險特性及規模等考量後,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策略,實施監督檢查作為,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勞動場所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復工。 (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逾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依法裁處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未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3)事業單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情事者,函送司法機關參辦。(4)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情形外,需完備事業單位意見陳述程序後,依法裁處罰鍰,罰鍰之額度依勞動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符合該要點第8點規定者,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5)專案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實施追蹤複查。7.勞動檢查機構於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有查獲建築法所規範之昇降設備未依規定或有公共安全疑慮者,應通知該設備所屬主管建築機關,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

(五)其他注意事項(摘要)

其他必要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1.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2.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3.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職安署、各勞動檢查機構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或查核,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輔導及法遵訪視等工作。

5.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6.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職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處理。

7. 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8. 職安署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聯繫會報,協調增進安全衛生事項。

9. 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全。

10. 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辦機關實施聯合稽查。檢查結果並副知工程主辦單位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11. 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12. 配合經濟部工業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執行火災爆炸(石化製程、爆竹煙火、科技廠等)跨部會聯合檢查,並各依主管法令辦理。

13. 配合交通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汽車客運業(公車與遊覽車)與汽車貨運業之聯合稽查。

14. 實施勞動檢查時,就實領工資接近甚至低於基本工資者加強查察,檢視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會談紀錄表上併請加註受檢單位或渠等勞工之工資結構留存。

15. 實施勞動檢查時,應確實遵守「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原則」,以保障童工及青少年之勞動條件權益。

16. 實施勞動檢查時,就運用勞動基準法新制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加強查察雇主有無依法令程序辦理。

特別強調,110年勞動檢查方針將新增「書面監督查核」,過去勞檢大部分都是到現場才決定檢查類別並依據檢查表格抽查,但受到疫情影響,到現場不管對檢察人員或是事業單位都有疑慮,因此思考新增「書面監督查核 」方式。所謂書面監督查核是指勞動檢查機構可針對轄區特性,函請事業單位提供預防計畫進行書面查核,再視需要就其執行情形實施檢查。用這樣的檢查模式有利於檢查人力調配,除了節省人力,也可以快速揪出問題。

並非「所有項目」都可以書面監督,由於擔憂可能會有事業單位造假,因此今年(民國109年)也已經在思考要讓一些專案來試推,若試推情形不錯才會在明年(民國110年)施行。

舉例來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上述這類勞檢就可以要求事業單位先提供工作規則的備後、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及執行情形等,若看起來核備不或是實施紀錄不完備,就可去該家事業單位進行檢查。

三、結論

明年(民國110年)勞動檢查已經於6月底公佈,請人資夥伴特別留意上述《勞動檢查方針》之重點及勞動部職安署專案檢查的重要面向。再次提醒各位,除勞動條件為主之勞動檢查重點(共17點)外,請再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實領工資接近甚至低於基本工資者加強查察,檢視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檢查會談紀錄表上併請加註受檢單位或渠等勞工之工資結構留存。

2. 就運用《勞動基準法》新制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加強查察雇主有無依法令程序辦理。

最後,勞檢目的不是裁罰,對於適用勞動法規有困難或欲更進一步了解法令之事業單位,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除可提供法遵訪視及法令諮詢相關服務外,也會適時辦理宣導說明會,呼籲雇主把握並善盡管理責任,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損及自身及勞工權益。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發佈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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