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肆虐 雇主放「無薪假」應注意事項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簡稱: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或俗稱武漢肺炎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產業若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應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民間一般俗稱「無薪假」)。

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強調無薪假絕非雇主想放就放,程序上有其要件,說明如下:

一、不得已而為之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宜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福利、分紅等措施;若事業單位仍不得不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時方可進行其他發定步驟。

二、不得由單方片面為之及應書面訂定

勞動部訂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註1],根據此協議書,雙方必須簽訂實施無薪假時間,以及約定每日工時。如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勞工如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之「無薪休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再者,由於工時工資屬於勞動契約約定,若要實施「無薪假」進行變更,必須以「書面」為要件,倘若勞工保持沈默,未表示異議,不能以此就確認勞工同意,按單純沉默不代表同意,不得僅以放假或領薪即認定有默示同意 [註2]。最後若有爭議,雇主要負舉證責任,若雇主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就無法認定此事經勞工同意,雇主仍要依原約定給工資。

三、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 [註3],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23,800元(自109年1月1日起)。
(三)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四)應通報地方政府:雇主不能片面決定,必須將勞資會議,且須將個別勞工同意。確定實施「無薪假」時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註4],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其通報無薪休假程概略序如下: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連同「通報函」及「減少工時通報表」通報當地政府勞工主管單位。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通報時,應詳細說明受景氣因素影響,致須實施無薪休假之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如前1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近1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承上,其他重要事項及補充

(一)未經過勞工同意:為雇主片面決定者,即使勞工未出勤,工資仍要照給。勞工因為無薪假薪資減少,可以兼職,沒有違反勞動契約問題。

(二)經過勞工同意:全職工作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三)臨時要求勞工出勤須給工資:如果雙方已約定實施無薪假期間,雇主臨時要求勞工出勤,要徵求勞工同意,且要給付工資。若有加班,必須給加班費。

(四)勞保、健保與勞工退休:若薪資級距改變後,勞保及健保可以依照實際領取薪資調整,而範本明訂勞退新制的提撥仍須按照實施前原有薪資提撥,也就是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月提撥退休金金額不變。

(五)實施期間:一次最常三個月,三個月後若有需要繼續延長者,必須重新簽訂書面契約。

(六)資遣費及退休金:無薪假期間涉及資遣費及退休金時,資遣費及退休金必須按原有薪資計算,不能損及勞工權益。

(七)有疑義時可要求重新協商:「無薪假」協議並非一成不變,更非簽了之後就不能改。即使已經同意無薪假,對原協議內容有疑義,勞工仍可要求重新協商。

(八)「無薪假」滿期後 應恢復原有勞動條件:實施「無薪假」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新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實施期間屆滿,則應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依據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規定,乙方(勞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此協議由於實施無薪假導致勞工薪資減少,因此無薪假協議範本明定,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前提下,勞工可在無薪假期間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限制。

由於新型冠肺炎疫情嚴峻,產業都受衝擊,包含旅行社、觀光業、零售業、餐飲業等產業都受疫情影響業務緊縮,傳出員工放無薪假之消息。若疫情持續擴大(目前很可能如此),恐衝擊全球產業供應鏈,相對台灣產業也勢必受到重大衝擊。若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須減產、停工甚至關廠,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經勞資協議而達成減少工時的「無薪假」,勞動部將挪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業者經費開課供員工在職進修。

對於勞工於無薪假期間的職業訓練,可向勞動部申請津貼;對有意轉職的勞工,勞工局將提供單一窗口推介及補助生活,住宿最高1萬2千元;經推介穩定就業後,還可再申領「就業金安薪」、短期職場適應及上工獎勵金;勞工如被資遣,將依需求轉介就業或給予職業訓練。承上,除補助業者訓練費用,勞動部指出,員工在無薪假期間可領公司應發放的最低基本月薪,出勤進修課程也可領勞動部補助的基本時薪,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00小時,也就是無薪假員工至少可領23,800元再加上15,800元。

再次強調,如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若是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勞工局會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針對因職業災害而致生活困難的勞工,提供失能、住院慰助金、子女獎學金、職業災害期間協助、子女就學補助等多項協助。其次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若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綜上所論,政府對於新型冠肺炎而訂定之諸多措施希望勞資雙方好好利用,一起確實防疫,等待疫情通過後再一起打拼共創勞資雙贏之局面。

[註1]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網址:https://reurl.cc/zy0mNN 。(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2月17日)。[註2]請參照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 0980130120 號函。[註3]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二字第0980130085號函:「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定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雇主仍依原約定給付原報酬。」[註4]勞動部《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https://reurl.cc/zy0mNN。網址: 。(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2月17日)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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