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一】
常有企業諮詢關於員工請假日數及如何計薪的問題,所謂「請假容易;計薪不易」,因為到了月底要結算薪資時才發現【員工請假整個月未出勤】,這時雇主【需不需要給薪】?如果不需給薪,那麼勞、健保該怎麼代扣員工自負額呢?次月初員工還有沒有假可以請?
主管機關函釋說明
問題:
員工請假整個月未出勤,先確認他請了什麼假? 如員工一次請超過30日之連續普通傷病假,則該期間內之「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應否計入病假假期內?需給付薪資嗎?如何定義請假30日?
- 內政部74年0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內政部74年11月0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 勞委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 勞委會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 勞委會 99 年 08 月 17 日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依上述主管機關函釋規定,病假延長假期未達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工資自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歸納重點條列
(一)員工不論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只要連續請假30個工作日(即應出勤之工作日)】,期間所遇到員工無需出勤義務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付當日工資】。
(二)員工如請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即連續請假逾30個工作日】,期間所遇到員工原無需出勤義務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雇主已無給付當日休假日工資之義務。
(三)企業對於普通傷病假給薪權與給假權需區分清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未住院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如員工連續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逾30個工作日,該員當年度已無未住院普通傷病假請假權】。(除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四)如員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無論是分段請假或連續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五)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因此,【如員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應重新計算前開請假規定之天數】。上開「約定年度」可以是曆年制、周年制或會計年度之約定。(民法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六)請假係員工有出勤義務,但因故無法出勤提供勞務,因此提出請假申請,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休息日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勞工皆無出勤義務,故員工於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自毋庸請假。所以,『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此『三十日』亦指『出勤義務之工作日』。
(七)企業如給予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定之日數,則該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時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即無上開超過三十日天數始得併計之限制。企業可事先與員工約定或於管理辦法載明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是否會一併計入無薪之優於法令病假期間。
【狀況二】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2021/05/17-2021/07/12因應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因停課而有學童照顧需求所請的【「防疫照顧假」,導致員工連續整個月請假而未出勤,全勤獎金是否還需要發給呢?】
主管機關函釋說明
問題:
疫情期間,因故停課而有學童照顧需求所請的「防疫照顧假」,員工連續整個月請假而未出勤,雇主需給付工資嗎?
教育部110年6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9230號通函: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 「12歲以下學童」或「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學生(學童)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生(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歸納重點條列
(一)如果家長不屬於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資格(如上開第1點),【也可以改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會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二)因防疫期間所請的整月「防疫照顧假」,員工當月仍有薪資,因月薪制的勞工遇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自無出勤義務,所以雇主仍需給付上述假日之當日工資。且請【防疫照顧假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所以員工雖一個月都沒出勤上班,仍有休假日工資及全勤獎金】。
(三)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
(四)如【「強制」員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來取代「防疫照顧假」,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以上處罰金額為2萬元至100萬元。
- 本文作者:張鈴涓_傑報集團執行顧問(資料彙整2021/06/30)
- 發佈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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