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間工資給付疑義系列二》
颱風屬於不可預期的天然災害之一,台灣地處亞熱帶,即使時序入秋,對於颱風的可能來襲亦不能掉以輕心。由於颱風天氣惡劣,大雨谤沱容易導致路面積水或因風大造成路樹倒塌、道路受阻,甚至單純發生上下班途中職業災害風險提高,因此因颱風天放假不上班的機率較高。
但因道路、風雨或各地區環境差異甚大且不確定性甚高,對於從事外勤作業的勞工,在法令規範上如何維護其權益以及在出勤與薪資計算方式是否有差異或需特別留意之處?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特別邀請人資法令專家林建銘資深顧問,提供法令上對於颱風出勤權益的解析與工時計算的疑義說明。
天然災害發生之勞工出勤管理
颱風屬自然因素且不可預期,在法令上統稱為天然災害。依此勞動部特別制定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作為約束雇主的依據。
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是否出勤即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勞工對於颱風天停班的認定,只要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颱風天外勤工作安全指引
林建銘表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與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之安全場所。
另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對外勤出勤人員則明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等內容。以上規定皆明示勞工若認為有威脅生命安全之虞的情況下,有行使退避之權利。
且雇主不得對上述情況對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若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颱風天外勤工作者薪資計算
依據勞動部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請假及相關權益問與答」中對於可能碰到與薪資計算相關部分依可能遇到的情況條列如下說明。
一、勞工因天然災害原因無法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答: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因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故可不發給工資。
二、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答: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之勞工,應照給當日之工資,若雇主採鼓勵勞工出勤之方式,可優於法令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礦工?可否要求請事假或補班?
答: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礦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未能返回工作崗位,該如何處理?
答: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礦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工資宜不扣發。
- 本文作者:傑報顧問部
- 發佈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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