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3/03)「電力突然中斷」導致多區停電,如果因停電公司宣佈員工提早下班,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停工?應歸責於誰?
在談停工出勤與工資計算之前,傑報人力服務集團首席顧問林建銘表示:「首先應先釐清停工的樣態與歸責」。茲依歸責方說明停工的樣態主要分為三大類,分述如下:
一、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因設備老舊或維修不當,導致機器故障無法作業而停工;或是因工安、環保問題違法,導致政府勒令停工。
二、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因兵役、育嬰、進修..等假別超過法定天數未上班而停工。
三、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因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或政府單位如台電操作、維護不當停電;或因水管破裂導致淹水、停水迫使停工。
由上可知,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的停工問題爭議性雖較低,但在法令規範上亦有許多認定上的差異,以下為針對天然災害勞工出勤管理與工資給付作一說明。
因天然災害發生停工: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依勞動部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釋,所謂天然災害,意旨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
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 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若勞工因上述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因事業單位停工: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釋疑
以下為依事業單位停工狀況,分別說明勞工出勤與工資給付說明。
一、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80/06/27台勞動2字第15716函) :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但若停電日係屬經常例行性質且可預期知悉者,可於協調工會後將停電日與 例假日作有計畫之安排對調,以維勞工健康並兼顧生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21日勞動2字第20507號函)若當月無適當假期可供對調時,可順延至下月適當假期對調。(內政部67年12月14日臺(67)內勞字第823243號函)
二、事業單位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依法處分停工,停工期間之工資發給疑義。(80/08/16台勞動2字21241函):
事業單位因環保問題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依法處分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之工資應依主管機關據以處分之法令規定辦理;如該法令未規定時,可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約定或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至於資遣費與退休金之請求,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三、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83/05/11台勞動2字35290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結論:若為台電因素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其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所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本文作者:林建銘_傑報集團首席顧問
- 發佈日期: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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