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訂定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職場防護指引

2019年12月,中國武漢也爆出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至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世界衛生組織(WHO)確認,「武漢肺炎」元凶是一株人體首見的新型冠狀病毒株,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據此,勞動部職安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註2)。為促使事業單位加強職場防疫措施,該署特別摘錄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訂定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讓國內業者對於職場防疫相關措施能有所依循,並提醒勞工朋友強化自我防護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期能透過勞雇雙方共同合作與努力,確實防堵武漢肺炎進入職場。重點如下:

(註1)資料來源: https://www.doli.taichung.gov.tw/2113972/post。(最後審閱日期:2020年2月10日)

(一)雇主部分:

1. 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職場感染預防訓練、保持工作場所之通風、清潔與定期消毒。2. 置備適當及足夠之口罩,不得禁止勞工戴用;第一線
工作人員如有感染之虞時,雇主應提供個人專用口罩並使其確實戴用。3. 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4. 對近期曾至疫區出差或旅遊返回職場之勞工,應採取必要之健康追蹤及管理措施。

(二)勞工部分

1. 做好個人自主管理,使用肥皂勤洗手、避免前往疫區旅遊。若出現發燒、咳嗽等身體不適,請速就醫,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史及接觸史,並主動告知雇主。2. 如為交通站場、運輸工具、商場、百貨公司等第一線服務人員,宜配戴口罩。3. 如對安全衛生防護規定及權益保障有相關疑慮,可透過手機或市話直接撥打1955免付費專線尋求協助。

案例討論

首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亦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其次、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或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但書規定(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之情事者,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至事涉調整工作內容等變更原勞動契約事項,仍須與勞工協商議定之。再者,按勞動契約為私法上契約,因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惟如切結書內容涉及勞動權利義務事項,有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者,仍應回歸該法之規範。

承上、勞工如有傳染病,雇主與勞工除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防疫措施外,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就醫或留職停薪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病之方式處理,雇主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最後得知,雇主不可以要求新進人員填寫切結書,如有傳染病就取消錄取資格或終止勞動契約。

結論

根據職安署強調,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暨本指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辦理者,可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事業單位雇主,除配合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措施外,並應依本指引採取相關預防措施,同時視疫情嚴重等級、事業規模、活動或服務流程,適時修正及調整,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因應近期中國武漢肺炎(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我國也確診首例境外移入2019新型冠狀病毒個案,勞動部職安署呼籲事業單位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措施之自主管理,以確保勞工健康。加上疫情有擴大跡象,職安署呼籲事業單位加強自主管理,職安署呼籲事業單位應加強量測勞工體溫、保持室內場所通風、工作場所消毒、提供相關衛生健康宣導、提供個人防護具等自主管理措施。關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相關宣導資料,事業單位可逕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2019新型冠狀病毒」專區查詢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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