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人力需求,台灣雇用藍領外籍移工逐年增加,對於相關法令亦隨現況而有調整之需求。本文乃針對「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刪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之工作規定」(詳文請參考附件),採訪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顧問鍾淑霞對此之看法,提供藍領外籍移工雇主對未來人力及成本的規劃方向。
茲從立委及勞動部修法方向為題,以雇主角度提出如下觀點:
一、可縮短雇主人力需求空窗期:
勞動部認為就現行外籍勞工3年期滿應出國1日,可節省行政作業時間,空窗期將較現行縮短。
鍾淑霞表示,在未修法前傑報公司已藉由運用多張招募函及前置人力規劃手段協助雇主降低人力空窗期,此修正案確實對雇主在人力調度上的彈性更有加分作用。惟基於人性考量雇主不得拒絕外籍勞工提出返鄉假之請求(同步修法中:拒絕是有罰則的),故修法後,仍會有空窗期之疑慮。且修法過後,雇主須配套連結公司內部制度的項目有:
- 工作滿一年得7天特別休假是每年還是3年期滿結清較為有利?
- 期滿日前2個月得幫此位外籍勞工辦妥續聘手續,故有年資累計作業 (參勞動基準法)及公司內部福利制度之跟隨產生。
- 設計因留才可能發生的調薪成本。
- 國內辦理外籍勞工聘僱作業的規費及人力辦理作業費用。
二、有助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5 年3 月)針對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時點蒐集分析之統計資料,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3 個月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占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總數之比率為10.64%。故取消期滿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之工作規定,可降低外勞回母國重新辦理申請入國相關仲介費用,進而減少逃跑機率。
鍾淑霞認為,目前在台逃跑的移工超過5萬人,如依照勞動部的資料顯示因不想回母國繳交仲介費而選擇逃跑的比率是10.64%,也就是說大約5,000人。那麼,另外45,000多人逃跑原因為何呢?台灣是擁護人權的國家,也因此造成不肖人士利用我們良善法治從事傷害我們環境及破壞規範的事情。很多雇主問我:逃跑外勞都不需負擔違約、無誠信所造成的相關責任問題嗎?很抱歉!現行法規是沒有的,除非他是做了違反我國法令的事情。很多外勞逃跑原因是受在台灣的同鄉朋友誘拐,告訴他到哪裡工作薪水很高,又不須繳交服務費…,要回鄉只要出來自首…只要說自己沒錢買機票,台灣政府就會出錢買機票讓你回國…,所以個人認為:取消1日降低移工仲介費用是對的方向,但對於是否有效地降低逃跑率,有待觀察。
三、可降低外籍勞工負擔高額國外仲介費:
此修法調整,顯示台灣對於維護勞工權益是與時俱進的。鍾淑霞指出,就發展趨勢來看,未來修法方向將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原則,以目前加入EICC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的企業為例,皆有其供應商的行為準則規範,對於外籍勞工的相關管理規範與費用,皆是從優為先,均是由雇主支付。此法一過立即受惠的就是這些企業,這些企業再回聘的勞工就不需支付國外代辦的仲介費用。但對於其它非EICC成員或未受國際企業社會責任規範之雇主,其在晉用藍領移工上會帶來的衝擊與影響為何?
鍾淑霞提出以下幾個面向思考之。
- 因回聘作業變成需在台灣完成,則產生之文件作業規費與處理費用是會由雇主自聘員工處理?還是委託仲介處理?
- 不續聘外籍勞工在回國前2個月得知後,心情的變化是否影響工作進行?未避免再次繳交國外仲介費,是否會在任職期間開始尋找新的雇主?
- 取得續聘通知的外籍勞工,是否也會在台尋找加班更多、膳宿費更低、福利更佳…的新雇主?
修法一體多面 歡迎共同研討
修法基本上是為求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本文從雇主角度探討修法後可能面臨的衝擊,礙於版面無法深入暢談,歡迎有興趣的人資朋友們來電或留下聯繫資料,以期能一同思索未來發展方向與策擬應對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