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一、前言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累積自2020年9月職業災害累積件數多達1,435,070 件次,光是勞工保險給付就多達新台幣5,030,944,529元<註1>,事實上職業災害傷亡的數字比天然災害的平均受災人數還要多,可見雇主補償責任負擔不可謂不小。至於什麼是「雇主補償責任」跟「雇主補償責任保險」與勞動及人力資源又有何關係,今天特別說明之。

二、何謂「雇主補償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一)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定義

民營事業單位事業主,對於員工遭受損害應負之法律責任,得區分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及《民法》第 222 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註2>。又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制定目的,乃為貫徹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宗旨,爰於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特課予雇主補償責任<註3>。

(二)雇主補償之相關法律及規定

     關於相關之法律及規定,請見2020/12/16《淺談雇主意外責任及風險規劃》。

     而為避免僱主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因員工的職災事故依法必須承擔過高的風險,《勞動基準法》賦予僱主可以勞保職災給付與商業保險給付來承擔其責任。故較有概念的僱主,除勞工保險之外還會投保「僱主補償責任保險」,將職災補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以降低二次人事成本的風險。以下說明「僱主補償責任保險」。

三、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一)責任保險

有學者認為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係「第三人責任」(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TPL)之簡稱。所謂「第三人」<註4>,係指保險契約兩造當事人以外之人<註5>。

(二)何謂「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失能或傷害,依「意外事故補償規則」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時,保險人依雙方所訂定之「僱主補償責任保險」之契約約定負補償之責(契約明定之除外責任則不賠)。

(三)雇主補償責任保險之用詞定義

    1. 要保人:係指向保險人要約投保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2. 被保險人:係指因發生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3. 「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之人。4. 「意外事故補償規則」:係指被保險人為保障受僱人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對於其受僱人遭遇意外事故所訂補償之規則,經被保險人公告或通知予其受僱人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5. 「意外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6.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含死亡)所負之最高補償責任。7.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保險人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補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8.「本保險契約之最高補償金額」:指本保險契約所受請求補償次數超過一次時,保險人所負之累積最高補償責任。9.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失能或傷害,依「意外事故補償規則」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補償之責。10. 「除外責任」:(1)保險人對於該保險契約所示原因所致之責任,不負理賠之責。(2)保險人對於下列補償責任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略,依保險契約所載)。11. 承認、和解或補償之參與: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補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四)雇主補償責任保險之優點

    1. 可抵充僱主因員工不幸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產生之《勞動基準法》補償責任與民法侵權賠償責任(一般團體意外險及勞保的職災的理賠,並不包含民事理賠責任)。2.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於理賠時採符合承保範圍即依約定金額給付死亡及失能保險金。3. 提供多樣投保項目,除員工意外死亡及失能(主險)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給付)、重大燒燙傷、加護病房(日額給付)等,可自由選擇。4. 可另附加投保職災補償金,於員工發生職災時提供薪資補償,補足僱主為員工投保勞保與依照勞動基準法》應負責任的缺口。5.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的受益人是按《勞動基準法》順位與民法不同。6. 目前市場上雇主補償責任保險大多可以線上加退保讓保障更完整;一般僱主替員工投保團險,大多都是午夜12點才會生效,但僱補險可以線上加退保,讓員工的保障更完整。7. 市場某些產品之保險金可依僱主指示直接支付給員工,或事後歸墊給僱主。

四、雇主補償責任保險與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比較

(一)保險金之給付不同: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雇主之保險」,顧名思義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係以雇主為承保對象,就保險金之給付也是以雇主為受益人。而「雇主補償責任保險」則與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性質相同,亦為雇主之保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仍以雇主為承保對象,就保險金之給付同以雇主為受益人。

(二)法源基礎不同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法源基礎係以雇主《民法》上之賠償責任而設計,賠償金得以抵充雇主法定賠償責任,轉嫁雇主於《民法》上之責任危險。反之「雇主補償責任保險」之法源基礎係以《勞動基準法》上之「補償責任」而設計之保險,當雇主無投保社會保險或該保險之賠償金額不足以抵充《勞動基準法》上之補償責任時,則「雇主補償責任保險」之賠償金得以彌補雇主補償責任之不足。又當前述雇主補償金仍有剩餘時,亦可賠償雇主民事上之賠償責任,亦或視為員工福利(如提供24小時職災保障)。

(三)賠償項目不同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職災),由保險人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法院實際和解或判決金額賠付賠償金,其賠償項目包含:死亡賠償金、殯葬費用、扶養費、慰撫金、受傷(包含殘廢)、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工作收入損失、醫療費用等,當然亦包括訴訟費用。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職災),由保險人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補償金,給付項目包含:死亡補償金、 殘廢補償金、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亦包括訴訟費用。

另外補充,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補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保險人事前書面同意者,由保險人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五、結論

特別一提,當勞工於工作時發生職災,雇主應該要兼顧「法定責任與道義責任」,故人資在規劃保障時要特別注意在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僱主負有法定賠償責任時,其購買之保險的保險金可做為和解金的一部分;如僱主無法定賠償責任,其保險金可做為僱主對員工及家屬的道義補償,增進勞僱關係。

保險作業如勞保健保、勞退、職災保險、劃團保及活動旅平險作業等在很多企業是由人資單位負責,故人資人員對於企業保險規劃之法律責任及風險移轉工具如何運用要特別留意跟學習,只有符合勞動法令規範之保險規劃,才能預防勞資爭議,並在發生職災補償糾紛時,更能相互抵充,以減低企業成本之支出,並帶給員工更完善之保障,進而達成勞資雙贏之最終目的。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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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網址:https://www.bli.gov.tw/Files/21937。(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1月19日)。

<註解2>法務部 (80)法律字第 16506 號請參考。

<註解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  102 年度簡上字第 56 號 判決請參考。

<註解4>依據通說,要保人為「第一人」,保險人為「第二人」,要保人及保險人以外之人為「第三人」,為保險當事人以外之不特定人士,故責任保險為「第三人保險」。

<註解5>廖述源、呂慧芬,保險學理論與實務(第二版),2020年8月,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頁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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