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校外實習始於加工出口區時代,當時家長及學生希望可以升學同時又可早點賺錢,故標榜可以同時升學和就業的建教合作專班、產學合作專班紛紛出現,再加上當時經濟起飛,工廠到處都在缺人,此種模式大受好評跟推廣。
綜觀現行有關實習生之規定,主要見之於教育部所主管的《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惟其主要是針對建教生及其衍生所由的技術生而規定,對實習生之保障仍待加強。
實習生的種類繁多,在《實習生勞工法律問題之研究》[1]文中指出,包含技職院校或一般院校術科要求的實習生,如建教合作生,或大專院校要求學生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短期實習,亦有政府機關推動的見習訓練,以及廠商基於網羅職場新鮮人所進行的實習訓練,簡單整理如下:
一、 建教合作
(一)建教合作定義
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機構合作,以培育學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
(二)法律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及《勞動基準法》
二、 技職院校(職業學校、大專院校)的學生實習課程
(一)技職院校學生實習課程定義
指在學生修習專業課程至相當程度後,於在學期間由學校安排至系所相關領域之企業或機構實習,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觀念與能力並及早體驗職場工作,以增加其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
(二)法律依據
校外實習(訓練)
學校推動校外實習時,應依據教育部所訂《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內容,並接受主管機關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定期
進行績效評量。各校並可參酌《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3條之評量項目研擬校外實習作業規劃,包含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訂定校外實習相關辦法、校外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合作機構評估及篩選(含安全維護)、實習機會之媒合、學生實習計畫、實習保險、實習合約、實習輔導及訪視、不適應輔導與轉換、緊急意外事故或職災通報、實習爭議協商處理及實習成效評估等。
從事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
業者如果依據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申請產學合作,依據該辦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與合作機構有從事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業者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所雇用學生相關權益。
綜上,技職院校(職業學校、大專院校)學生從事校外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並無專法明文規定,薪資及保險既沒有既定標準,也不受最低工資保障。唯有在從事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業者此時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來保障雇用學生相關權益。
三、就職前實習
(一)就職前實習定義
政府機關基於促進就業所推動的實習(或見習)訓練,以及廠商基於網羅職場新鮮人所進行的真正實習訓練。
(二)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
就職前實習相較於前面2類的實習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由於目前教育部未用專法去規範大專院校等級的實習生,因此現行會以《勞動基準法》中的技術生章節相關規定去進行檢視,如工作時間、職災保險等等,建議日後修法能比照高中生建教專法處理。
四、若實習為必修課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章規定,以技術生的勞動權益部分而言,雇主在招收技術生時,應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3份,當中要明定訓練項目、訓練期限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技術生訓練期間,準用《勞動基準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基準法》第5章童工、女工跟《勞動基準法》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但是若實習是必修課程之一,學生要通過實習才能獲得學分才拿到畢業文憑。據此,在實習過程遇到不當對待,此時實習生很可能為了畢業而接受較差的勞動條件,讓惡質單位變本加厲剝削實習生。所以勞委會(現勞動部)指出有關學生寒暑假至事業單位實習,其與事業單位間是否具勞雇關係,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事業單位若有假實習之名,行僱用或建教合作之實,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該等人員之權益[2]。
五、依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申請產學合作
勞動部近期再度強調,業者如果依據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申請產學合作,依據該辦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與合作機構有從事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業者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所雇用學生相關權益。勞動部表示,維護受僱勞工的勞動權益為其一貫堅定的立場,絕不容許雇主任意剝削,同時要求業者應遵守勞動法令,善待實習學生,未來該部並將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學生勞動權益[3]。
六、實習生不適用「責任制」
依據新聞報導[4],空服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條款,外界質疑實習空服員也同樣適用責任制,勞動部官員表示,責任制前提是必須在勞資關係之下,實習不是純然僱用,因此不允許實習計畫的人員適用責任制。其原因是主管機關認為,當學校有實習課程需求,和事業單位合作施行實習計畫,學生是做中學學中做,內容不只實作,還可能包含學科,樣態上也屬於純粹學習,這部分和真正工作還是有一定的差別。
七、外籍實習生
目前外即時習生較顯著的問題來自「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的外籍生實習,原先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定校外實習學分數上限,分別為四技至多36學分;二技至多20學分;二專至多22學分。專班校外實習課程1學分至多實習80小時。原本新南向產學專班二年級以上學生每周只需到校上課兩日,可從事20小時打工與20小時實習,寒暑假則不在限制內,免受一例一休規範,造成很大的弊端跟勞動剝削。故教育部祭出新措施,自108學年度新核定開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者,專班的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分配比例,調整為校外實習必修學分至多為1/2,其餘為選修學分,且學校不得強制學生修讀選修的校外實習課程[5]。教育部同時要求學校只能有18個實習必修學分,但其他18個實習學分必須是選修,以兼顧這兩類學生的學習需求。近日教育部再度發函各大學明訂實習一學分至多80小時、單一學期不超過720小時,實習畢業總時數不宜超過1440小時,將於今年8月起的108學年將全面實施[6],藉此來杜絕「假實習真打工」之亂象。
不過最大的問題是教育部片面認定學生在台勞動為「實習而非工作」,在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下是對業者開了後門。新南向國家學生來台有從事勞動事實,對業主而言也有產生利潤,對招收來的外籍生卻是只定位在單純學習不無疑問。其實企業和學校互利共生,且大多企業只想要便宜人力,但今卻演變成雙方互相轉嫁照顧學生的成本,學生固然有錢賺、有學位拿、但學生在學校與企業間究竟有多少是學習?究竟學了什麼?外籍生一週5天在工廠的生活,是學習型的實習生,還是無學習的重複型作業員?是為了培養人才的過程,還是減少成本的替代性人力?其實這些問題應該都是有關單位真正要關心的。
八、結論
綜上所述,首先就本國實習生部分,單純是學生至事業單位實習係為教育學程的一部分,目前尚無《勞動基準法》適用。與技術生比較之下,實務上較常見的勞工法律問題,反而較集中在建教生、實習生及產學職專班的學生身上。上述這種不停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更加突顯出法律規範的空洞。《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以下及《職業訓練法》第 11 條以下均有技術生之相關規定,雖然仍有立法仍嫌不足而需要進一步加以探討之處,但比較起勞動法令中未明確規範實習生之狀況明顯完備許多。
勞政主管機關將依具體個案進行查證避免有「假實習、真雇傭」等狀況,如果發現確定有雇傭關係,其工資、工時等都依法各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事實,除了依法裁處外,也將要求雇主立即改善。
其次就目前外籍實習生所遭遇的問題而言,只要政府願意強力要求,補足現有制度中的監督力道,強化各校教師的訪視外,建議還可要求各校提交外籍生到業界的名單,讓業界知道名單掌握在政府手裡而有所警惕;另一建議是會同勞動部配合地方政府執行勞檢,即使是少量隨機抽樣、突襲檢查,加上適切的行政裁處,這樣一來即使企業有不良意圖,絕大部分也不敢親身觸法。
最後站在資勞雙方立場,雙方對「實習支薪」的看法立場分歧。學校及學生應更了解實習真正目的,根據企業提供的資訊與需求,作出最適合自己的實習環境學以致用,同時培養具有競爭力且不輕易被取代的專業能力,才能在日後進入就業市場後擁有更多的機會施展抱負。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1]楊通軒(2012),〈實習生勞工法律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8 期,頁243-251。
[2]勞動部新聞稿。《勞委會重申禁止假實習之名行僱用之實,以確保學生權益》。(最後異動日期:2016年11月03日)。網址: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4330/ (最後審閱日:2019年6月18日)。
[3]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嚴正要求業者應落實法令,保障大專校院實習生及建教生勞動權益,不容任何剝削發生》。(最後異動日期: 2019年02月23日)。網址: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294/ (最後審閱日:2019年6月18日)。
[4]記者吳欣紜(2018年3月22日)。華航招實習空服員 勞動部:不適用責任制。中央社。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803220156.aspx 。(最後閱覽日:2019年6月18日)。
[5]記者馮靖惠(2019年05月12日)。獨/108學年起 新南向專班實習必修學分調降科大頭痛。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07912 (最後閱覽日:2019年6月18日)。
[6]記者簡立欣(2019年06月15日)。大學實習 1學分最多80小時。中國時報。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615000654-260102?chdtv 。(最後閱覽日: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