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學法令—常見非法聘僱外勞之狀況及其罰責

近日媒體大肆報導雇主非法使用外勞並軟禁14年之久的個案,重創台灣國際形象,目前事實真相仍有待相關單位深入調查,我們則趁此新聞事件再認識常見非法聘僱外勞之狀況及其罰責。

常見非法聘僱外勞之狀況

1)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不論是否有給付薪資,只要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事實,常見的狀況像是小吃店讓外國人幫忙洗碗,只要非經許可申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並以1:2之比例廢止聘僱許可。聘僱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依1:5之比例廢止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部份雇主由於急需人力,在未經法定程序即僱用外籍勞工,或是因為原聘僱之外籍勞工表現良好,未能立即銜接人力狀況下,於聘僱許可期滿後,未安排外籍勞工出境,仍繼續僱用許可失效的外籍勞工,這些情況都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規定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5)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實務上有許多熱心人士會協助外國人媒合工作,不論是合法入境的外勞或是逃逸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50萬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主要是補充國內勞動市場勞動力不足的狀況,並非取代,在就業服務法中,也明確規定聘僱外國人應優先保障本國國民工作權,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雇主應優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並不得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只要是合法聘僱,合理管理,外籍勞工因為有聘僱期限,相對於本國勞工而言較為長期穩定,是雇主一個很好運用的補充性人力,但為了就業市場的安定及生活秩序的和諧,慎選仲介公司為您提供良好的規劃與建議,不論在引進過程或是外籍勞工生活管理,都能獲得最佳的解決方案。

傑報外勞仲介管理服務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從事外籍勞工引進業務近10年,堅持以公司核心價值-「誠信、專業、服務、分享」為出發點,從「外籍勞工引進的相關作業與規劃」、「宿舍安排管理及生活機能建置」到「人力運用彈性調配」,皆以人為本,提供全方位的健全系統及高品質的服務,並落實「用心、貼心、關心、愛心、交心、同理心」的六心級關懷與誠信關係照顧外籍勞工。每年參與勞動部所辦理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都獲得A級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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