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出勤加班薪水怎麼算?

一、前言

農曆春節腳步近,2021年之除夕、農曆初一至初三共4天為國定假日,倘若依據政府機關行事曆略為調整<註解1>,那麼2021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從2月10日(星期三)至2月16(星期二)則共有7天假期。

雇主應依勞動法規給假、給薪,如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工資。今將上述這些「眉角」加以整理,請雇主及人資夥伴請注意。

二、實際案例計算

2021年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依法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於徵得勞工出勤之後,根據當日特性,其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茲整理如下。

(一)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休假

首先,如民間企業是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2月13日(星期六,農曆初二)及14日(星期日,農曆初三)逢休息日(星期六)與例假(星期日),應依規定擇日補假。

其次,若勞雇雙方約定在2月15日(星期一,農曆初四)及16日(星期二,農曆初五)補假者(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果讓勞工在2月15日及16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果在2月13日出勤者(星期六,農曆初二),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再者,今年農曆除夕前一日之工作日(2月10日,星期三,農曆12月29日)做了功能性調整放假,與 2 月 20 日(星期六,農曆初九)之休息日的工作日互換。調整過後,10 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最後,提醒雇主,民間企業如果要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者,仍須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在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星期三,農曆12月29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需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註解2>。

(二)春節期間上班或加班其薪水如何計算?

首先假設勞工的薪水為38400元,推算平日時薪為160元,工資給付規定如下<註解3>:

      1. 例假日出勤,例如2月14日(大年初三,星期日)屬例假日:

我國「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大年初三當天性質為例假,正常情況下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倘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假設勞工的薪水為38400元,推算平日時薪為160元,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勞工於2月14日(大年初三,星期日)當日出勤 8 小時,除了原本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60 元 × 8 小時= 1280 元。

      1. 休息日出勤,如於2月10日( 小年夜,星期三)或2月13日(大年初二,星期六)出勤者:

我國「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假設勞工的薪水為38400元,推算平日時薪為160元,如勞工於2月10日( 小年夜,星期三)出勤 8 小時,由於當天性質為「休息日」,如休息日要上班,將獲得以下工資:160 元 × 2 小時 × 4/3 + 160 元 × 6 小時 × 5/3=2026.66元(約2027元)。

      1. 國定假日出勤,如於2月11日(除夕)~2月12日(初一)、2月15日(初四)~2月16日(初五)出勤者:

因為其性質為「國定假日」,依法應給假並給薪,若要求勞工出勤則薪資應加倍發給。其所謂「加倍發給」,乃是指當日出勤的話,除了原有的工資外,無論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至8 小時以內,應多給一日工資<註解4>。

假設勞工的薪水為38400元,推算平日時薪為160元,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如果在2月11日(除夕)、2月12日(初一)、2月15日(初四)或2月16日(初五)出勤工作 8 小時內,除了原本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60 元 × 8 小時= 1280 元。

(三)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計算方式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公司行號,因「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故須依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出勤與休假。據此,於 2021年2月的28天內,必須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4 個休假日。承上,後應再加上除夕、初一、初四、初五及二二八紀念日,一共5 個國定假日放進班表。整理重點請人資夥伴注意:

      1. 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

依法須經勞資協商、待勞工同意後,方可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且調移的日期須明確訂定;若未調移,當天上班仍有雙倍薪水。

      1. 國定假日當天未出勤者(休假):

(1)倘若公司未事先調移國定假日,國定假日當天又遇到休息日、例假,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

(2)若國定假日當天正好為免出勤日(空班日),則不用補假。

(四)工作性質為時薪制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的:假設時薪制勞工的薪水為時薪為160元,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 8 小時,可獲得:160 元 × 8 小時 × 2 倍 = 2560 元。

此外,由於時薪制「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動準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當工作日達到第六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

三、結論

總之,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因為許多企業會跟著政府機關行事曆從2月10日小年夜開始放年假,若有企業發薪日剛好卡是在過年期間,誠心建議雇主應該提前把薪水給勞工,讓勞工好過年,達成勞資雙贏局面,大家努力為來年再創企業佳績。

附錄:法規依據

茲將今年春節出勤加班相關之法規整理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24 條:

(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勞動基準法》第32 條:

(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第3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第5項)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 《勞動基準法》第36 條:

(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2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4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第5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勞動基準法》第37 條:

(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2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5.《勞動基準法》第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6.《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7.《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 條:

(第1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第2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8.《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3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特別休假。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02/04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解1>勞動部民國105年0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 號公告請參照。

<註解2>記者吳欣紜(2021年1月26日)。春節出勤加班 薪資算法一次看。中央通訊社。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1260220.aspx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2月2日)。

<註解3>請注意,民國109年9月7日發布,自民國110年(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註解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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