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須出示Covid-19陰性證明才可上工?

一、前言

「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自7/13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註1】,因疫情尚未穩定,但已可在超商、藥妝、量販店購得「新冠肺炎_家用快篩試劑」。依此衍生出「雇主可否要求員工要出示covid-19 陰性證明才可上工?」議題討論。茲從相關法律規定實際案例提供個人見解,說明如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第1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 傳染病防治法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第1項)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2項)另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傳染病防治法》第6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及解除隔離通知作業
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示: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註2】之相關規定。

三、實際案例

根據媒體報導【註3】,某書局表示於2021年7月4日閉館後接獲廠商通報一名專櫃人員快篩陽性,隔日7月5早日上通知廠商全館專櫃休館一日,該書局並表示,為維護工作人員與顧客安全,於停業通知時要求各廠商請櫃位人員進行快篩,也接受居家快篩試劑檢測,而該確診案例衛生局匡列之密切接觸人員皆已完成快篩,均已確定為陰性,之後也將主動追蹤同仁健康狀況,以保護每一位顧客及同仁。

首先,快篩陰性「沒有實體證明」,但在「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內有個「健康存摺」【註4】,登入以後會有「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結果」,點入便能看到個人「快篩結果」、「PCR檢測結果」,只要當事人同意,可以出具前述電子證明給雇主了解。承上,參照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自主健康管理勞工的處理情形,這類勞工的行動自由並未受限,只是需注意自身健康狀況。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1、12條保障傳染病病人的工作權、就學權等居住就醫安養權,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倘若設下限制,對於感染者有出現不公平待遇,若遇到這種狀況可檢舉,主管機關經調查符合違法事實,可爰引同法第第6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15萬元罰鍰。

其次,快篩陰性的勞工既然沒有被居家隔離,他們就如前述自主健康管理勞工一樣。期間如因此無法出勤者,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另因隔離事由亦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倘若雇主為求安心堅持要員工拿出篩檢陰性的報告,除非該員工之PCR檢測費用由雇主付費給,否則也不能以該員無法出示PCR陰性報告為理由而不讓其勞工上班,因雇主單方面造成勞工之受領勞務延遲,依法此時雇主仍應正常給薪。若雇主拒絕給付薪資給勞工,地方勞政單位將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2萬到100萬元不等之罰鍰。同上,雇主若是付費給同仁在地方政府所舉行之快篩外再做PCR檢測,同仁等待PCR報告的期間,若雇主仍要求不得上班須給付勞工薪資,違者一樣會被罰。

最後,公司對於曾染疫之應徵者拒絕錄用,雖非屬《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列舉之歧視,惟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又,同法第12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規定,公司仍構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就業歧視。地方主管單位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雇主1~15萬元罰鍰。

四、結論

若勞工因接觸到確診者,需要檢疫或隔離,可請該勞工出示隔離單(隔離單由衛生局開立) / 檢疫單(檢疫單由疾管署開立)以資證明,這類自己或有須照顧的親屬被檢疫或隔離,依法可請防疫隔離假。(收到檢疫和隔離通知書的民眾不得出勤,可申請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

雇主如係自行「超前部署」要求事業單位中之勞工除非拿得出陰性證明,否則一律在家自主健康管理,不用來上班,此即為「不受領勞務」的意思表示,雇主應該要照給工資。在此強調,

雇主如係自行「超前部署」而要求事業單位中之勞工使用新冠肺炎快速抗原檢驗測試,雇主應於採檢前徵得勞工同意【註5】,勞工可「自願參加」,雇主「不得脅迫」勞工接受採檢。同上,基於「醫療自主」原則,雇主尚不得強制勞工接種疫苗。

若勞工曾經感染新冠肺炎,確診後經治療且痊癒,成功解除隔離,該勞工只須提供「解隔通知書」即可,不用出示陰性證明。最後提醒各位,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如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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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07/14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暑(2021年07月08日)。指揮中心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嚴守社區防線,並自7月13日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網址: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aiGegg4ncYmMP9dTx4W_Zw?typeid=9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7月9日)。
【註2】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19年2月21日),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網址: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Content/F78mL5_IaidySvnoiIGIgw?uaid=pW1rz90yWtxomQ_ogvHOYg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7月10日)。
【註3】記者蔡惠如(2021年07月06日)。櫃姐控誠品信義「沒快篩不給上班」 業者回應了。ETtoday新聞雲 。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6/2023836.htm#ixzz70JUCnFe0。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7月9日)。
【註4】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 / 健康存摺APP網頁。網址: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B2E346936670280&topn=874605F03B8FDFBA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7月5日)。
【註5】建議採用書面同意以留下證據,例如:填寫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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