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年金請領,不一定會延後到65歲,您的權益知道嗎?

日前勞動部勞保局針對「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問題」進一步宣導:依法勞保老年年金規定請領年齡原規定為60歲,自今年(107)年起調高1歲成為61歲,之後並每兩年調高1歲,逐年調高至65歲,依此推算,46年次(含)以前的勞工朋友年滿60歲即可請領;47至50年次的勞工朋友,分別在年滿61至64歲時可以請領;而51年次(含)以後的勞工朋友,法定請領年齡均為65歲。

然若僅片面依此法令釋疑,容易讓人混淆,以為未來可能自己要到61~65歲方可請領勞保年金。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資深顧問林建銘指出:「事實上,只要是在98年1月1日以前曾經有勞工保險投保年資,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規定者,是不受一定要滿65歲年齡請領的規定限制」。

我們先來詳細瞭解一下法律原文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施行日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註:施行日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58條之2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老年給付請領年齡逐年提高的規定自1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說明:「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98年1月1日公告施行),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林建銘表示,「法規中第10年起提高1歲,若從98年公告日起計算,今年107年即為進入之第10年」。這也是為什麼近期這件事會突然成為熱門話題的主要原因。

白話一點來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也就是說,自98年1月1日起,勞保老年給付改為年金制,前提是勞工必須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才可以請領老年給付,但是如果請領當時勞保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就是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領);至於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就只能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按月分期領)。看來,新規定如果勞保年資滿15年者,只能分期月領,沒有一次請領的選擇權利,這樣的矛盾,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已經做了順應並尊重勞工選擇權的修正,讓年資15年以上資深勞工在新制勞工退休金可以選擇一次領或分期領,在退休金的運用規劃上更有彈性,但是勞工保險條例目前尚未有這樣的修正,以致於勞保老年給付對投保年資15年以上的勞工之一次請領運用並沒有選擇的機會,只能分期給付。

而且,這個60歲的年齡資格,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提高1歲為61歲,之後每2年提高一歲,直到提高為65歲為止。所以,勞動部做了以下內容宣導:

請領要件: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7項)

看起來很多勞工比對自己的出生年次後,發現自己要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一定是比60歲的年齡規定還要高,會分別在61~65歲不等才能請領,事實上,這樣的情形只會發生在98年1月1日以後才有投保年資的勞工身上。

98年1月1日以前有勞保投保年資者,不只可以選擇年金分期或一次請領,請領年齡甚至有可能比50歲還低

宣導中沒有強調,但勞工必須要知道的是,只要勞工是在勞保年金制度施行的98年1月1日以前有勞保投保年資者,不論曾經有的投保年資長短,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項規定,是可以選擇以年金方式按月分期請領,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不只請領及退休後財務運用有分期或一次的彈性,請領的年齡與資格也不受年金制施行後的新法影響,可以依照勞保原來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及資格(如下列)請領一次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施行日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林建銘提醒,符合上述資格的勞工,雖然不會因為勞保年資超過15年而失去一次請領的選擇權,但勞工要注意慎重依據自己財務需求規劃選擇,因為經過選擇並核付以後,選分期領的不能再改成一次領,選一次領的也不能再選分期領。

在98年1月1日以後才有勞保投保年資者,難道就沒機會於60~65歲符合年齡資格以前提早請領了嗎?其實可以,但提早領會減少給付,延後領會增加給付

如果勞工在勞保年金制度施行的98年1月1日以後才有勞保投保年資者,若因為個人財務規劃,雖不適用前述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及資格,但其實也有提前請領或延後請領的制度,只是要注意,提早領會減少給付,延後領會增加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2:

符合第58條第1項第1款及第5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第58條第1項及第5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所以這裡依據勞保局提供資料,我們整理一下展延年金(延後請領)及減額年金(提早請領)的差異:

給付標準:

依下 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舉例:陳先生為45年出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35+6/12)×1.55%=17,608元

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舉例: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38+4/12)×1.55%=19,012

19,012×(1+4%×3)=21,293元 。

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

舉例:陳先生57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其欲提前3年請領老年年金。

每月年金金額:每月年金金額:32,000×33×1.55%=16,368

16,368×(1-4%×3)=14,404元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勞保條例第30條請求權5年時效消滅規定之限制

另外林建銘顧問也特別提醒很多勞工會誤解一件事,也就是因為勞保給付有5年請求權的規定,而擔心自己因為符合請領資格以後超過5年未請領老年給付,因而喪失請領權益的疑慮。針對這點,我們來看看疑慮從哪裡來: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這個條文,讓大家誤以為符合資格後超過5年年未請領老年給付,就會喪失請領權益。事實上,勞工保險有生育、老年、傷病、死亡、失能等等不同的給付項目,大部分的給付項目確實會因為未在上述法令規定期間內提出請領,而導致請領資格的消滅,然而,老年給付倒是有另一道免死金牌,讓請求權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的限制喔: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4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

所以,不要讓自己的權益輕易放棄了喔!

以上特別針對法令解析及釋疑,提醒企業HR及勞工朋友,法令的全面認知及新聞稿宣導的正確解讀很重要,除了在協助資深同仁面對退休問題有更多元具體的正確資訊之外,勞工朋友更要注重自身權益,畢竟,法令是保障懂得的人。若您對傑報常年諮詢顧問服務有興趣,歡迎來電洽詢03-355-4436分機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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