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加班費之規定與計算

什麼情況的加班費免稅您搞懂了嗎?

時序進入第四季,大部份企業已著手進行明年度行事曆及人力成本進行規劃與評估,配合政府縮減工時政策,每月正常工時從雙週84小時,縮減為週工時40小時,再加上立法院即將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包括一例一休、例假日工資、變形工時一例一休配套修正條文,企業人資除了隨時關注最新訊息外,為因應勞動檢查,除了留意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應符合勞基法規定,同時也必須管控每月延長工時是否超過規定,由於延長工資在公司費用中算是較大額的支出,加上認定標準經常遭誤認,是國稅局重點查核的費用之一,企業人資或財務人員應留意延長工資在稅法、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依法行事並保留查核證據,以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免稅加班費有下列幾項認定關鍵

  1.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與計算之延長工資
    • 時數限制:依勞基法32條之規定延長工時,且符合單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全月合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之限度
    • 金額限制: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所計算之延長工資
  2. 排除不論是否有加班事實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
  3. 免稅額度內之延長工資必須備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
  4. 不論是時數或金額超過法定之部分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課稅

以上標準看似簡單,實務因為出勤方式多樣易造成認定上的混淆,以下我們就企業人資最常提出之問題進行摘要

  1. 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
    •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同時規定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法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105/06/21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號)
  2. 延長工資(加班費)計算
    • 加班費之計算標準平日前二小時加給1/3以上,後二小時加給2/3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加倍發給(勞基法第24條 )
    • 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辦理【前二小時加給1/3以上,超過部份加給2/3以上】(86/04/17勞動二字第014175號)
    •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73/11/29台內勞字第274334函)、(91/3/6勞動二字第 0910010425號)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6條),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若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90/01/04台勞動二字第 0055954 號)。
  3.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包含範圍
    • 一般出勤日: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法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號)
    • 休假日: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工作者,該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部份。(73/11/29台內勞字第274334函)
    • 例假日:
      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非因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停止例假者,已違法,該日出勤超過8小時部份應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91/03/06勞動二字第 0910010425號)
    • 除外部份: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該勞基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數應不受同法第32條第二項所定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
  4. 稅法免稅規定
    •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
    •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
    • 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受限制。(財政部741113台財稅第24778號)
  5.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若企業之薪資結構之設計是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不論是否有加班事實也無加班紀錄可供佐證之情形, 其性質是屬於津貼性質, 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財政部690612台財稅第34657號)
  6. 未提供加班紀錄之部分,仍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

原則上稅法免稅規定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符合法規部份才會予以免稅,而加班費的計薪基礎依法應以全薪為標準,薪資科目之認定上有許多個案情形,傑報顧問團隊提供診斷服務,歡迎來電洽詢。

最後提醒企業人資朋友,未來一例一休修正後,企業在排班時應明確定義例假日、休息日,在計算應免稅加班時數及延長工資(加班費)時較不易造成認知差異而衍生勞資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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